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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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23020000 | 实施机关 | 汉阴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实施机构(科)室 | 汉阴县政务服务中心四楼综合审批窗口56号 | 服务对象 | 营利法人,自然人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是否网办 | 是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当场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通办范围 | 无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 |
是否有中介服务 | 无 | 是否收费 | 否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证照批文可递送 |
收件人姓名 | 无 | 收件人电话 | 无 |
收件人地址 | 无 | 邮政编码 | 无 |
邮寄说明 | 无 | ||
到场办理原因 | 提交申请资料 | ||
审批结果名称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 ||
审批结果样本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样本 |
办理地点/时间
陕西省安康市汉阴县城关镇 双八路汉阴县职教中心东南侧约150米汉阴县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窗口:四楼综合审批窗口56号)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至12:00,下午13:3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条件
1.申请事项属于陕西省卫生行政部门管辖范围; 2.申请事项属于《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定需要取得卫生行政许可的事项; 3.申请人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提交了符合规定数量、种类的申请材料; 4.申请人提供的卫生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格式; 5.公共场所的卫生要求应符合相关卫生标准。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必要性 | 受理标准 | 来源渠道 | 填报须知 | 样/空表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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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书 | 原件 | 纸质 | 原件1份 | 必要 | 无 | 由政府部门核发 | 无 |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表 | 原件 | 纸质 | 原件1份 | 必要 | 无 | 由政府部门核发 | 无 | |
从业人员健康证 | 原件 | 纸质 | 原件1份 | 必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
身份证 | 原件 | 纸质 | 原件1份 | 必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
经营场所产权证明 | 原件 | 纸质 | 原件1份 | 必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
房屋平面图 | 原件 | 纸质 | 原件1份 | 必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特殊环节
环节名称 | 所需时限 | 法定依据 | 是否收费 | 收费依据 | 是否计算在法定办结时限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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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审查 | 无 | 无 | 否 | 无 | 无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受理通过 | 受理结果 | 受理时限 | 补正或更正 | 补正或更正结果 | 补正或更正时限 | 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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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达到申请条件。 | 出具受理单 | 0 工作日 |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 | 一次性告知书 | 0 工作日 |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或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或因数量限制、政策变动等原因停止受理的。 |
环节名称 | 审查方式 | 审查标准 | 审查结果 | 审查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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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书面审查 | 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 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 0 工作日 |
环节名称 | 决定公开 | 不公开的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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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公开 | 无 |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设定依据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 :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签发。2.《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97号)附件1《国务院决定修改的行政法规》十七、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项修改为:“(一)宾馆、旅店、招待所;”。第三条第二款中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修改为“国务院疾病预防控制部门”。第四条第二款中的“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修改为“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第八条修改为:“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实行卫生备案管理的公共场所外,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前向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录像厅(室)、音乐厅、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书店的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之日起30天内向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办理卫生备案。”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或者未办理卫生备案的。”
常见问题
无
服务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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