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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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20189000 | 实施机关 | 榆林市审批局 |
实施机构(科)室 | 农林畜牧科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营利法人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是否网办 | 是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0 工作日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通办范围 | 全市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网上办理 |
是否有中介服务 | 无 | 是否收费 | 否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证照批文可递送 |
收件人姓名 | 无 | 收件人电话 | 无 |
收件人地址 | 无 | 邮政编码 | 无 |
邮寄说明 | 无 | ||
审批结果名称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 ||
审批结果样本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样本 |
办理地点/时间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航宇路街道 文化南路与泰安路交叉路口往东北约50米(榆溪雅苑西北侧约100米)榆林市民大厦(办理窗口:F03)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3:0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四条 申请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生产经营的种畜禽必须是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的品种、配套系,或者是经批准引进的境外品种、配套系; (二)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三)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繁育设施设备; (四)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种畜禽防疫条件; (五)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育种记录制度;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必要性 | 受理标准 | 来源渠道 | 填报须知 | 样/空表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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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人员资质证书 | 复印件 | 纸质和电子 | 复印件3份 | 容缺后补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报告 | 原件 | 纸质和电子 | 原件3份 | 必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应包含:1、种畜禽场软硬件条件及生产经营基本情况;2、种畜禽场生产技术规程或繁育方案;3、养殖废弃物处理及环评情况. | |
种畜禽品种购销合同 | 复印件 | 纸质和电子 | 复印件3份 | 容缺后补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 原件 | 纸质和电子 | 原件3份 | 必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 复印件 | 纸质和电子 | 复印件3份 | 必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特殊环节
环节名称 | 所需时限 | 法定依据 | 是否收费 | 收费依据 | 是否计算在法定办结时限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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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审查 | 无 | 无 | 否 | 无 | 无 |
实地核查 | 40工作日 | 《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农业部2015年第3号令)第六条 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书面审查。对通过书面审查的,组织专家现场评审。 第十五条 现场评审应当自书面审查通过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完成。陕农业办发(2014)60号《陕西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实行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分级管理的通知》。 | 否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受理通过 | 受理结果 | 受理时限 | 补正或更正 | 补正或更正结果 | 补正或更正时限 | 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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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达到申请条件。 | 出具受理单 | 3工作日 |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 | 一次性告知书 | 5工作日 |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或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或因数量限制、政策变动等原因停止受理的。 |
环节名称 | 审查方式 | 审查标准 | 审查结果 | 审查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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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书面审查,实地核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农业部2015年第3号令)、 《陕西省种畜禽管理办法》(省政府1998年第49号令) | 出具审查意见。 | 4工作日 |
环节名称 | 决定公开 | 不公开的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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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公开 | 无 |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四十五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四条:申请取得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依法决定是否发给生产经营许可证。其他种畜禽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放,具体审核发放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常见问题
无
服务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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