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基本信息
| 事项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
| 基本编码 | 000131011000 | 实施机关 | 城固县市场监管局 |
| 实施机构(科)室 | 特种设备监察股 | 服务对象 | 营利法人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是否网办 | 是 |
| 法定办结时限 | 10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0 工作日 |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通办范围 | 全县 |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 |
| 是否有中介服务 | 无 | 是否收费 | 否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不支持 |
| 审批结果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
| 审批结果样本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样本 | ||
办理地点/时间
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博望街道 朝阳路新世纪广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窗口:特种设备监察股)
夏令时: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00至12:00,下午15:00至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冬令时: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00至12:00,下午14:00至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条件
提交特种设备真实有效证明材料。
申报材料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必要性 | 受理标准 | 来源渠道 | 填报须知 | 样/空表下载 |
|---|---|---|---|---|---|---|---|---|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申请表 | 复印件 | 纸质 | 复印件1份 | 必要 | 无 | 由政府部门核发 | 1、表格填写应清晰,字体规范。 2、严格按照设备参数信息如实填写。 | |
| 营业执照 | 复印件 | 纸质 | 复印件1份 | 必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
| 型式试验报告 | 复印件 | 纸质 | 复印件1份 | 必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
| 产品合格证 | 原件和复印件 | 纸质 | 原件2份 复印件1份 | 必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
|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报告 | 原件和复印件 | 纸质 | 原件2份 复印件1份 | 必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特殊环节
| 环节名称 | 所需时限 | 法定依据 | 是否收费 | 收费依据 | 是否计算在法定办结时限内 |
|---|---|---|---|---|---|
| 书面审查 | 无 | 无 | 否 | 无 | 无 |
办理流程
| 环节名称 | 受理通过 | 受理结果 | 受理时限 | 补正或更正 | 补正或更正结果 | 补正或更正时限 | 不予受理 |
|---|---|---|---|---|---|---|---|
| 受理 |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达到申请条件。 | 其他方式 | 5工作日 |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 | 一次性告知书 | 3工作日 |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或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或因数量限制、政策变动等原因停止受理的。 |
| 环节名称 | 审查方式 | 审查标准 | 审查结果 | 审查时限 |
|---|---|---|---|---|
| 审查 | 书面审查 | 提供资料与原件一致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5工作日 |
| 环节名称 | 决定公开 | 不公开的依据 |
|---|---|---|
| 决定 | 公开 | 无 |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该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常见问题
无
服务承诺
- 到现场大厅次数0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