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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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31004000 | 实施机关 | 高陵区数据和行政审批服务局 |
实施机构(科)室 | 审批一科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是否网办 | 是 |
法定办结时限 | 3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 工作日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通办范围 | 无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是否有中介服务 | 无 | 是否收费 | 否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申请材料和证照批文均可递送 |
收件人姓名 | 36,37窗口 | 收件人电话 | 029-86926518 |
收件人地址 | 高陵区一中路(昭慧路)中段 | 邮政编码 | 710200 |
邮寄说明 | 申请材料和证照批文均可递送 | ||
到场办理原因 | |||
审批结果名称 | 准予注销通知书 | ||
审批结果样本 | 准予注销通知书样本 |
办理地点/时间
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 高陵区一中路中段 高陵区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窗口:37号窗口,36号窗口) 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 高陵区西街111号鹿苑街道办事处(办理窗口:1号窗口) 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 泾渭中路62号西安市高陵区泾渭街道办事处(办理窗口:1号窗口) 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 高茹路崇皇段副10号西安市高陵区崇皇街道办事处(办理窗口:1号窗口) 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 泾河工业园渭阳路中段陕西汽车技工学校向南20米高陵区姬家街道办事处(办理窗口:1号窗口) 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 苏家虎苏路耿镇政府西安市耿镇街道办事处(办理窗口:1号窗口) 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 党西路北50米张卜街道办事处(办理窗口:1奥窗口) 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 旅游大道通远街道办事处(办理窗口:1号窗口)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3:30至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4:00至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4:00至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4:00至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4:00至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4:0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4:00至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4:00至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条件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五)条: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必要性 | 受理标准 | 来源渠道 | 填报须知 | 样/空表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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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 | 原件 | 纸质 | 原件1份 | 必要 |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申请人自备 | 按照申请表注释要求填写并签署 | |
清税证明 | 原件 | 纸质 | 原件1份 | 必要 |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由政府部门核发 | 按照申请表注释要求填写并签署 | |
营业执照 | 原件 | 纸质 | 原件1份 | 必要 |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由政府部门核发 | 无 |
特殊环节
环节名称 | 所需时限 | 法定依据 | 是否收费 | 收费依据 | 是否计算在法定办结时限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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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审查 | 无 | 无 | 否 | 无 | 无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受理通过 | 受理结果 | 受理时限 | 补正或更正 | 补正或更正结果 | 补正或更正时限 | 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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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达到申请条件。 | 出具受理单 | 1工作日 |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 | 一次性告知书 | 5工作日 |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或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或因数量限制、政策变动等原因停止受理的。 |
环节名称 | 审查方式 | 审查标准 | 审查结果 | 审查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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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书面审查 | 对是否符合法定要求、法定程序、文件是否符合规范等进行审查;对是否进行实名认证进行审查。 | 做出准予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 0工作日 |
环节名称 | 决定公开 | 不公开的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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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公开 | 无 |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设定依据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一)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 (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三)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四)个体工商户;(五)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第三条:“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市场主体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常见问题
无
服务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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