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延续)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延续)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
基本编码 | 610123081000 | 实施机关 | 榆阳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实施机构(科)室 | 市场准入室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是否网办 | 是 |
法定办结时限 | 10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3 工作日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通办范围 | 全县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网上办理 |
是否有中介服务 | 无 | 是否收费 | 否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不支持 |
审批结果名称 | 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 | ||
审批结果样本 | 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样本 |
办理地点/时间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青山路街道 榆林大道160号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B区(办理窗口:11-16号窗口)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3:0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条件
《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小作坊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依法办理市场主体注册登记,并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 (一)具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固定场所,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 (二)具有与所生产加工的食品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和必要的处理、存放废水、垃圾等卫生防护设施; (三)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与工艺流程,生产区与生活区有效隔离,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有害物品或者不洁物品; (四)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陕西省食品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陕市监发〔2021〕486号)第十七条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期满需继续生产的,应在有效期满三个月前提出延续申请,现场核查通过后准予继续生产;现场核查未通过的,不得延续。 申请人声明主要生产设施设备、生产布局、工艺流程等无变化的食品小作坊申请延续换证的,可不予进行现场核查。提交延续换证材料并通过材料审查的,应现场予以延续,核发新的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必要性 | 受理标准 | 来源渠道 | 填报须知 | 样/空表下载 |
---|---|---|---|---|---|---|---|---|
陕西省小作坊延续申请书 | 原件 | 纸质或电子 | 原件1份 | 必要 | 登录https://spjg.sxfda.gov.cn/spjg//网站申请,提交至榆阳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申请人自备 | 无 | |
食品小作坊延续换证声明 | 原件 | 纸质或电子 | 原件1份 | 必要 | 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按变更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先延续换证在申请变更。 | 申请人自备 | 无 | |
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 | 原件 | 纸质或电子 | 原件1份 | 非必要 | 与原件保持一致 | 申请人自备 | 无 |
特殊环节
环节名称 | 所需时限 | 法定依据 | 是否收费 | 收费依据 | 是否计算在法定办结时限内 |
---|---|---|---|---|---|
书面审查 | 无 | 无 | 否 | 无 | 无 |
实地核查 | 1工作日 | 《陕西省食品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陕市监发〔2021〕486号)第十七条?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期满需继续生产的,应在有效期满三个月前提出延续申请,现场核查通过后准予继续生产;现场核查未通过的,不得延续。 申请人声明主要生产设施设备、生产布局、工艺流程等无变化的食品小作坊申请延续换证的,可不予进行现场核查。提交延续换证材料并通过材料审查的,应现场予以延续,核发新的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 有效期满未申请延续的,予以注销;期满后拟继续生产的,重新申请办理生产许可。 | 否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受理通过 | 受理结果 | 受理时限 | 补正或更正 | 补正或更正结果 | 补正或更正时限 | 不予受理 |
---|---|---|---|---|---|---|---|
受理 |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达到申请条件。 | 出具受理单,电子回执单 | 1工作日 |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 | 一次性告知书,其他方式 | 5工作日 |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或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或因数量限制、政策变动等原因停止受理的。 |
环节名称 | 审查方式 | 审查标准 | 审查结果 | 审查时限 |
---|---|---|---|---|
审查 | 书面审查,实地核查 | 材料真实齐全,符合标准要求。 | 出具审查意见。 | 2工作日 |
环节名称 | 决定公开 | 不公开的依据 |
---|---|---|
决定 | 公开 | 无 |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修正)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九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实行许可制度管理,食品摊贩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管理。实施许可、发放登记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常见问题
答: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按变更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经营场所内无变化要写出承诺材料,并有法定代表人签字,要原件材料,无变化不需要现场核查。)
答: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经营的,食品小作坊开办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到原许可部门申请办理延续换证,原许可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及时办理延续换证。
答:应当标明食品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小作坊名称、许可证号、生产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等。
答:由县级以上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服务承诺
- 到现场大厅次数0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