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经营(无仓储经营)许可证(新办)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危险化学品经营(无仓储经营)许可证(新办)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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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25045000 | 实施机关 | 应急管理局 |
实施机构(科)室 | 曲江新区应急管理局 | 服务对象 | 营利法人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是否网办 | 是 |
法定办结时限 | 30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5 工作日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通办范围 | 无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网上办理 |
是否有中介服务 | 无 | 是否收费 | 否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不支持 |
到场办理原因 | |||
审批结果名称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 ||
审批结果样本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样本 |
办理地点/时间
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曲江街道 雁翔路2600号曲江新区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窗口:综合大厅11号窗口,综合大厅12号窗口,综合大厅13号窗口,综合大厅14号窗口)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3:0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条件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2012年 7月 17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公布 根据 2015年 5月 27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六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申请人)应当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其他从业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经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合格;(二)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前款规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指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危险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等内容)、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等。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必要性 | 受理标准 | 来源渠道 | 填报须知 | 样/空表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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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 原件 | 电子 | 必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注意:市场主体承诺书第一条中填写发证机关。下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市场主体承诺书、信用承诺信息表签字盖章原件扫描上传 | ||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 原件 | 电子 | 必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加盖企业公章,原件扫描上传 | ||
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资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制件 | 原件 | 电子 | 非必要 | 无 | 由政府部门核发 | 提交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姓名及身份证号码,由部门内部核查 | ||
经营场所产权证明 | 原件 | 电子 | 必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扫描上传 | ||
营业执照 | 原件 | 电子 | 必要 | 无 | 由政府部门核发 | 原件扫描上传 | ||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 原件 | 电子 | 非必要 | 无 | 由政府部门核发 | 部门内部核查 | ||
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 无 | 单位作出承诺,加盖公章扫描上传 |
特殊环节
环节名称 | 所需时限 | 法定依据 | 是否收费 | 收费依据 | 是否计算在法定办结时限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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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审查 | 无 | 无 | 否 | 无 | 无 |
实地核查 | 工作日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2年7月1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公布 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十一条 发证机关受理经营许可证申请后,应当组织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发证机关现场核查以及申请人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有关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受理通过 | 受理结果 | 受理时限 | 补正或更正 | 补正或更正结果 | 补正或更正时限 | 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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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达到申请条件。 | 其他方式 | 1工作日 |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 | 其他方式 | 1工作日 |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或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或因数量限制、政策变动等原因停止受理的。 |
环节名称 | 审查方式 | 审查标准 | 审查结果 | 审查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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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书面审查,实地核查 | 1.核实经营许可证申请书申请范围是否与行业批准核准范围一致,危险化学品品名是否纳入《危险化学品目录》,品名填写是否规范; 2.核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否包括安全生产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危险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等内容)、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等。岗位操作规程清单是否符合企业经营实际; 3.核实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有有效的安全合格证和操作证; 4.核实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是否真实有效,经营场所是否符合产业规划、产权是否明确,租赁关系是否明晰; 5.核实企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否备案 | 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 | 3工作日 |
环节名称 | 决定公开 | 不公开的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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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公开 | 无 |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设定依据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55号)第三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第五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负责下列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一)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二)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三)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四)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五)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六)带有储存设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没有设立县级发证机关的,其经营许可证由市级发证机关审批、颁发。 第三十五条 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有储存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其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申请人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经营危险化学品还需要经其他有关部门许可的,申请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时还应当持相应的许可证件。
常见问题
无
服务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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