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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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基本编码 000717008000 实施机关 航天基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实施机构(科)室 建设工程消防管理处 服务对象 自然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特别法人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是否网办
法定办结时限 15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5 工作日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通办范围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办理形式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办理,网上办理
是否有中介服务 是否收费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不支持
到场办理原因
审批结果名称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凭证
审批结果样本 样本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凭证样本

办理地点/时间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 航拓路中段汇航广场B座汇航广场-B座二层(办理窗口:住建综窗)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 航拓路中段汇航广场B座汇航广场-B座二层(办理窗口:住建综窗)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3:0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3:0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条件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8号)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 市住建管理部门负责下列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 (一)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 (二)汽车加油加气站; (三)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四)国家技术标准规定的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五)情形(二)的建设工程,由市住建管理部门组织技术审查; (六)情形(三)(四)的建设工程,由市住建管理部门报请省住建厅组织专家评审。 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跨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由市住建管理部门指定区县、开发区住建管理部门负责消防设计审验事宜。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必要性 受理标准 来源渠道 填报须知 样/空表下载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表 原件 电子 必要 官网下载 1.申请表由建设单位填写并加盖印章,申请表涉及多页, 需要加盖骑缝章,没有单 位印章的,应由其法人或项目负责人签名(或手印)。填表前建设单位、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技术服务机构应仔细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 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 2.建设单位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承担相应 的法律后果。 3.填写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或打印, 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 整洁,不得涂改。 4.表格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不需填写或无相关内容的, 应划“\”。表格或 文书中的“□”,表示可供选择,在选中内容前的“□”内画√。 5.如行数和页数不够,可另加行/页(附行/页应按照文书 所列项目要求制作)。 6.提交的材料请使用国际标准A4 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 A4 型纸的规格装订。 7.“特殊建设工程情形”对应勾选《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中 第十四条各款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如符合多个情形可多选。 8.如需进行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请提供以下材料:特殊消防设计文件,设计采 用的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以及有关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 资料。 9.需提供的“许可文件”“批准文件”可为复印件,申请人应注明原件存放处和日 期并签名确认。 10.建设单位如在施工过程中自行完成消防设施进行检测, 或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消防查验时自行完成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申请表》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表》中“技术服务机构”一栏可由建设单位填 写。 11.《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依法需办理的 )”一栏,如不许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应在表格中说明理由。 12.《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中“工程简要说明”一栏所填内容可包括 :(1)逐一填写各层使用功能,建筑的防火设计类别;(2)装修工程应写明装修 场所的具体使用情况,是否改变所在建筑原防火设计类别的消防设计;(3)工程消 防设计文件变更的,应写明具体情况;(4)城市隧道工程应写明隧道工程类型 ;(5)除房建市政以外的其他 29 类建设工程,应写明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工程审 批情况;(6)如该建设工程进行特殊消防设计,应写明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 消防技术标准相关条款的中文文本;(7)如建设工程涉及储罐、堆场的,详细阐述 储罐的设置位置、总容量、设置形式、储存形式和储存物质名称,堆场的储量和储 存物质名称等;(8)其他相关情况。 13.《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中“备注”一栏所填内容可包括:(1)如本 次属于再次申请验收,以前的验收的具体问题和整改情况;(2)工程是否跨行政区 域等相关情况;(3)建设工程涉及储罐、堆场的,详细阐述储罐的设置位置、总容 量、设置形式、储存形式和储存物质名称,堆场的储量和储存物质名称;(4)其他 相关情况。 14.《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表》中“备注”一栏所填内容可包括:(1)建设工程 涉及储罐、堆场的,详细阐述储罐的设置位置、总容量、设置形式、储存形式和储 存物质名称,堆场的储量和储存物质名称;(2)其他相关情况。 15.《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复查申请表》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一栏所填 内容可包括:(1)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如有变更的,应写明变更及其审查情 况;(2)应写明整改后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检测合格情况 ;(3)其他相关情况。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原件 电子 必要 官网下载 可参考空表示例或样表示例
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原件 电子 必要 申请人自备 1.申请表由建设单位填写并加盖印章,申请表涉及多页, 需要加盖骑缝章,没有单 位印章的,应由其法人或项目负责人签名(或手印)。填表前建设单位、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技术服务机构应仔细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 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 2.建设单位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承担相应 的法律后果。 3.填写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或打印, 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 整洁,不得涂改。 4.表格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不需填写或无相关内容的, 应划“\”。表格或 文书中的“□”,表示可供选择,在选中内容前的“□”内画√。 5.如行数和页数不够,可另加行/页(附行/页应按照文书 所列项目要求制作)。 6.提交的材料请使用国际标准A4 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 A4 型纸的规格装订。 7.“特殊建设工程情形”对应勾选《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中第十四条各款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如符合多个情形可多选。 8.如需进行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请提供以下材料:特殊消防设计文件,设计采 用的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以及有关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 资料 9.需提供的“许可文件”“批准文件”可为复印件,申请人应注明原件存放处和日 期并签名确认。 10.建设单位如在施工过程中自行完成消防设施进行检测, 或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消防查验时自行完成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申请表》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表》中“技术服务机构”一栏可由建设单位填 写。 11.《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依法需办理的 )”一栏,如不许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应在表格中说明理由。 12.《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中“工程简要说明”一栏所填内容可包括 :(1)逐一填写各层使用功能,建筑的防火设计类别;(2)装修工程应写明装修 场所的具体使用情况,是否改变所在建筑原防火设计类别的消防设计;(3)工程消 防设计文件变更的,应写明具体情况;(4)城市隧道工程应写明隧道工程类型 ;(5)除房建市政以外的其他 29 类建设工程,应写明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工程审 批情况;(6)如该建设工程进行特殊消防设计,应写明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 消防技术标准相关条款的中文文本;(7)如建设工程涉及储罐、堆场的,详细阐述储罐的设置位置、总容量、设置形式、储存形式和储存物质名称,堆场的储量和储存物质名称等;(8)其他相关情况。 13.《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中“备注”一栏所填内容可包括:(1)如本 次属于再次申请验收,以前的验收的具体问题和整改情况;(2)工程是否跨行政区 域等相关情况;(3)建设工程涉及储罐、堆场的,详细阐述储罐的设置位置、总容 量、设置形式、储存形式和储存物质名称,堆场的储量和储存物质名称;(4)其他 相关情况。 14.《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表》中“备注”一栏所填内容可包括:(1)建设工程 涉及储罐、堆场的,详细阐述储罐的设置位置、总容量、设置形式、储存形式和储 存物质名称,堆场的储量和储存物质名称;(2)其他相关情况。 15.《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复查申请表》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一栏所填 内容可包括:(1)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如有变更的,应写明变更及其审查情 况;(2)应写明整改后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检测合格情况 ;(3)其他相关情况。
告知承诺书 原件 电子 非必要 官网下载 可参考空表示例或样表示例
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 原件 电子 非必要 申请人自备 可参考空表示例或样表示例
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报告 原件 电子 非必要 申请人自备 可参考空表示例或样表示例
评估分析报告及相关技术报告 原件 电子 非必要 申请人自备 可参考空表示例或样表示例
整改报告 原件 电子 非必要 申请人自备 可参考空表示例或样表示例

特殊环节

办理流程

办事流程图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设定依据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18〕85号)明确规定:“将公安部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职责划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央编办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划转核增行政编制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8〕169号)明确规定,核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机关行政编制,重点用于做好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


常见问题

服务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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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9-81576159

监督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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