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延续)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延续)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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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23020000 | 实施机关 | 鄠邑区数据和行政审批服务局 |
实施机构(科)室 | 审批二科 | 服务对象 | 营利法人,自然人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是否网办 | 是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当场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通办范围 | 无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办理,网上办理 |
是否有中介服务 | 无 | 是否收费 | 否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申请材料和证照批文均可递送 |
收件人姓名 | 审批二科 | 收件人电话 | 029-68768422 |
收件人地址 | 西安市鄠邑区宏桥路与吕公路十字东北角鄠邑市民之家一楼135号窗口 | 邮政编码 | 710300 |
邮寄说明 | 无 | ||
到场办理原因 | |||
审批结果名称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 ||
审批结果样本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样本 |
办理地点/时间
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甘亭街道 吕公路与宏桥路十字东北角鄠邑市民之家一楼(办理窗口:综合受理窗口135号)
夏令时: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4:00至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冬令时: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3:30至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条件
1.申请人应当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至30日前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2.经营场所的选址、设计、装修,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等项目符合相应的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3.从业人员应当经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必要性 | 受理标准 | 来源渠道 | 填报须知 | 样/空表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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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表(延续) | 原件 | 纸质 | 原件1份 | 必要 | 1.内容须完整、准确; 2.加盖单位公章。 | 申请人自备 | 1.内容须完整、准确; 2.加盖单位公章。 | |
西安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书 | 原件 | 纸质 | 原件2份 | 非必要 | 以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时提交;内容须完整、准确,加盖单位公章。 | 申请人自备 | 以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时提交;内容须完整、准确,加盖单位公章。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 | 复印件 | 纸质 | 复印件1份 | 必要 | 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 由政府部门核发 | 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 |
营业执照 | 复印件 | 纸质 | 复印件1份 | 必要 | 1.一般企业提供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提供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2.可通过电子证照调取或通过内部共享获取的无需提交。 | 由政府部门核发 | 1.一般企业提供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提供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2.可通过电子证照调取或通过内部共享获取的无需提交。 | |
卫生许可证 | 原件 | 纸质 | 原件1份 | 必要 | 提供原卫生许可证正副本。 | 由政府部门核发 | 提供原卫生许可证正副本。 | |
从业人员健康证 | 复印件 | 纸质 | 复印件1份 | 必要 | 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 由政府部门核发 | 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 |
卫生检测报告 | 复印件 | 纸质 | 复印件1份 | 必要 | 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 中介机构 | 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 |
集中空调检测报告 | 复印件 | 纸质 | 复印件1份 | 非必要 | 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场所,提供一年内的集中空调检测报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 中介机构 | 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场所,提供一年内的集中空调检测报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
特殊环节
环节名称 | 所需时限 | 法定依据 | 是否收费 | 收费依据 | 是否计算在法定办结时限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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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审查 | 无 | 无 | 否 | 无 | 无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受理通过 | 受理结果 | 受理时限 | 补正或更正 | 补正或更正结果 | 补正或更正时限 | 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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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达到申请条件。 | 出具受理单,电子回执单 | 0 工作日 | 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 一次性告知书 | 5 工作日 |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 3.申请事项因数量限制、政策变动等原因停止受理的。 |
环节名称 | 审查方式 | 审查标准 | 审查结果 | 审查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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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书面审查 | 1.《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表(延续)》内容须完整、准确,加盖单位公章。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一般企业提供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提供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4.《卫生许可证》提供原卫生许可证正副本。 5.《从业人员健康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6.《卫生检测报告》由通过计量认证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7.《集中空调检测报告》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场所,提供一年内的集中空调检测报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8.《西安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书》内容须完整、准确;加盖单位公章。 | 提出准予许可(批准)或不予许可(批准)的审查意见。 | 0 工作日 |
环节名称 | 决定公开 | 不公开的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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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公开 | 无 |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设定依据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 :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签发。2.《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97号)附件1《国务院决定修改的行政法规》十七、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项修改为:“(一)宾馆、旅店、招待所;”。第三条第二款中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修改为“国务院疾病预防控制部门”。第四条第二款中的“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修改为“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第八条修改为:“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实行卫生备案管理的公共场所外,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前向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录像厅(室)、音乐厅、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书店的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之日起30天内向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办理卫生备案。”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或者未办理卫生备案的。”
常见问题
无
服务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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