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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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延续)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基本编码 000123020000 实施机关 鄠邑区数据和行政审批服务局
实施机构(科)室 审批二科 服务对象 营利法人,自然人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是否网办
法定办结时限 20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当场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通办范围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办理,网上办理
是否有中介服务 是否收费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申请材料和证照批文均可递送
收件人姓名 审批二科 收件人电话 029-68768422
收件人地址 西安市鄠邑区宏桥路与吕公路十字东北角鄠邑市民之家一楼135号窗口 邮政编码 710300
邮寄说明
到场办理原因
审批结果名称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审批结果样本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样本

办理地点/时间

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甘亭街道 吕公路与宏桥路十字东北角鄠邑市民之家一楼(办理窗口:综合受理窗口135号)


夏令时: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4:00至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冬令时: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3:30至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条件

1.申请人应当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至30日前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2.经营场所的选址、设计、装修,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等项目符合相应的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3.从业人员应当经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必要性 受理标准 来源渠道 填报须知 样/空表下载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表(延续) 原件 纸质 原件1份  必要 1.内容须完整、准确; 2.加盖单位公章。 申请人自备 1.内容须完整、准确; 2.加盖单位公章。
西安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书 原件 纸质 原件2份  非必要 以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时提交;内容须完整、准确,加盖单位公章。 申请人自备 以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时提交;内容须完整、准确,加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 复印件 纸质 复印件1份  必要 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由政府部门核发 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营业执照 复印件 纸质 复印件1份  必要 1.一般企业提供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提供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2.可通过电子证照调取或通过内部共享获取的无需提交。 由政府部门核发 1.一般企业提供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提供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2.可通过电子证照调取或通过内部共享获取的无需提交。
卫生许可证 原件 纸质 原件1份  必要 提供原卫生许可证正副本。 由政府部门核发 提供原卫生许可证正副本。
从业人员健康证 复印件 纸质 复印件1份  必要 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由政府部门核发 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卫生检测报告 复印件 纸质 复印件1份  必要 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中介机构 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集中空调检测报告 复印件 纸质 复印件1份  非必要 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场所,提供一年内的集中空调检测报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中介机构 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场所,提供一年内的集中空调检测报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特殊环节

环节名称 所需时限 法定依据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 是否计算在法定办结时限内
书面审查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受理通过 受理结果 受理时限 补正或更正 补正或更正结果 补正或更正时限 不予受理
受理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达到申请条件。 出具受理单,电子回执单 0 工作日 5 工作日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 3.申请事项因数量限制、政策变动等原因停止受理的。
环节名称 审查方式 审查标准 审查结果 审查时限
审查 书面审查 1.《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表(延续)》内容须完整、准确,加盖单位公章。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一般企业提供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提供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4.《卫生许可证》提供原卫生许可证正副本。 5.《从业人员健康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6.《卫生检测报告》由通过计量认证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7.《集中空调检测报告》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场所,提供一年内的集中空调检测报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8.《西安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书》内容须完整、准确;加盖单位公章。 提出准予许可(批准)或不予许可(批准)的审查意见。 0 工作日
环节名称 决定公开 不公开的依据
决定 公开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设定依据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 :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签发。2.《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97号)附件1《国务院决定修改的行政法规》十七、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项修改为:“(一)宾馆、旅店、招待所;”。第三条第二款中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修改为“国务院疾病预防控制部门”。第四条第二款中的“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修改为“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第八条修改为:“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实行卫生备案管理的公共场所外,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前向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录像厅(室)、音乐厅、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书店的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之日起30天内向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办理卫生备案。”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或者未办理卫生备案的。”


常见问题

服务承诺

到现场大厅次数0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29-68768422
咨询网址:
http://36.133.106.227:8001/orderSubmit?orderType=1
咨询窗口:
综合受理窗口110号

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
029-68768378
投诉网址:
http://36.133.106.227:8001/orderSubmit?orderType=3
投诉窗口:
鄠邑区政务中心监察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