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迁移审批(夫妻投靠落户)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户口迁移审批(夫妻投靠落户)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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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09040000 | 实施机关 | 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 |
实施机构(科)室 | 政务大厅和派出所户籍室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是否网办 | 是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3 工作日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通办范围 | 无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 |
是否有中介服务 | 无 | 是否收费 | 否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证照批文可递送 |
收件人姓名 | 无 | 收件人电话 | 无 |
收件人地址 | 无 | 邮政编码 | 无 |
邮寄说明 | 无 | ||
到场办理原因 | |||
审批结果名称 | |||
审批结果样本 | 样本 |
办理地点/时间
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长延堡街道 雁展路11号公安局雁塔分局-出入境接待大厅(办理窗口:1-7) 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大雁塔街道 翠华北路333号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雁塔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分中心)(办理窗口:政务大厅6号窗口)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下午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4:00至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条件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五)条: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必要性 | 受理标准 | 来源渠道 | 填报须知 | 样/空表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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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户口簿或集体户口卡 | 原件 | 纸质和电子 | 原件1份 | 必要 | 核验材料是否齐全 | 由政府部门核发 | 需提交申请人和落户方居民户口簿或集体户口卡 | |
结婚证 | 原件 | 纸质和电子 | 原件1份 | 必要 | 核对申请人提供的户口簿或集体户口卡、结婚证、单位入户介绍信等材料是否齐全。 | 由政府部门核发 | 可参考空表示例或样表示例 | |
单位入户介绍信 | 原件 | 纸质和电子 | 原件1份 | 必要 | 核验申请人单位是否出具入户介绍信 | 申请人自备 | 可参考空表示例或样表示例 |
特殊环节
环节名称 | 所需时限 | 法定依据 | 是否收费 | 收费依据 | 是否计算在法定办结时限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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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审查 | 无 | 无 | 否 | 无 | 无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受理通过 | 受理结果 | 受理时限 | 补正或更正 | 补正或更正结果 | 补正或更正时限 | 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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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达到申请条件。 | 其他方式 | 1工作日 |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 | 其他方式 | 0工作日 |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或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或因数量限制、政策变动等原因停止受理的。 |
环节名称 | 审查方式 | 审查标准 | 审查结果 | 审查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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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书面审查 | 核实申请人所提供的落户证件、证明材料是否真实、有效。 | 出具审查结果 | 1工作日 |
环节名称 | 决定公开 | 不公开的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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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不公开 | 涉及个人隐私 |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主席令公布)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常见问题
无
服务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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