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使用属于某个卫星通信网的卫星地球站的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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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设置使用属于某个卫星通信网的卫星地球站的许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基本编码 000107045001 实施机关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政务数据服务局)
实施机构(科)室 陕西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服务对象 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是否网办
法定办结时限 30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30 工作日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通办范围 全省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办理形式 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是否有中介服务 是否收费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申请材料和证照批文均可递送
收件人姓名 宁帅彬 收件人电话 029-88668313
收件人地址 省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西安市长安北路14号朱雀广场内) 邮政编码 710068
邮寄说明
审批结果名称
审批结果样本

办理地点/时间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长安路街道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长安路街道长安北路14号朱雀广场内陕西省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窗口:综合窗口2-综合窗口17)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4:00至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条件

设置使用属于某个卫星通信网的卫星地球站的,申请人应具备如下条件: 1.卫星地球站所属卫星通信网频率使用许可已获得批准; 2.所使用的空间电台、频率和极化等技术参数与所属卫星通信网获得的批准文件一致; 3.设置卫星地球站所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依法取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且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要求; 4.有熟悉无线电管理规定、具备相关业务技能的人员; 5.有明确具体的用途,且技术方案可行; 6.有能够保证无线电台(站)正常使用的电磁环境,拟设置的无线电台(站)对依法使用的其他无线电台(站)不会产生有害干扰; 7.卫星地球站的技术特性、站址选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8.如所设卫星地球站涉及国际协调,应完成相关国际协调工作;对于确实难以完成国际协调的,应作出相应承诺;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开展有关业务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必要性 受理标准 来源渠道 填报须知 样/空表下载
申请文件或行政许可申请书 原件 纸质和电子 原件1份  必要 申请人自备 红头盖章文件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原件或复印件 纸质和电子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必要 申请人自备 原件当场核验后返还申请人,复印件留存。
关于同意地球站所属卫星通信网的批准文件 原件或复印件 纸质和电子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必要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基本情况 原件 纸质和电子 原件1份  必要 申请人自备
卫星地球站设置使用申请表 原件 纸质和电子 原件1份  必要 申请人自备 原件需加盖公章
电磁环境测试及干扰分析报告 原件 纸质和电子 原件1份  必要 申请人自备 电磁环境测试及干扰分析报告应符合国家质量计量法规要求并对报告承担法律责任。需做地球站干扰协调区分析的,在电磁环境测试及干扰分析报告中包括干扰协调区分析内容。
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 复印件 电子 必要 申请人自备

特殊环节

环节名称 所需时限 法定依据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 是否计算在法定办结时限内
书面审查
实地核查 3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第三十五条建设固定台址的无线电台(站)的选址,应当符合城乡规划的要求,避开影响其功能发挥的建筑物、设施等。地方人民政府制定、修改城乡规划,安排可能影响大型无线电台(站)功能发挥的建设项目的,应当考虑其功能发挥的需要,并征求所在地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军队电磁频谱管理机构的意见。 设置大型无线电台(站)、地面公众移动通信基站,其台址布局规划应当符合资源共享和电磁环境保护的要求。
技术审查 3工作日 《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卫星地球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7号)第二十五条 除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三款所列的申请外,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经审查合格的,书面批准申请人设置使用地球站;经审查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   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审查期间,需要邀请专家进行干扰分析、测试验证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但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受理通过 受理结果 受理时限 补正或更正 补正或更正结果 补正或更正时限 不予受理
受理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达到申请条件。 出具受理单 5工作日 5工作日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或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或因数量限制、政策变动等原因停止受理的。
环节名称 审查方式 审查标准 审查结果 审查时限
审查 书面审查,实地核查,专家评审,技术审查 设置使用属于某个卫星通信网的卫星地球站的,申请人应具备如下条件: 1.卫星地球站所属卫星通信网频率使用许可已获得批准; 2.所使用的空间电台、频率和极化等技术参数与所属卫星通信网获得的批准文件一致; 3.设置卫星地球站所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依法取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且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要求; 4.有熟悉无线电管理规定、具备相关业务技能的人员; 5.有明确具体的用途,且技术方案可行; 6.有能够保证无线电台(站)正常使用的电磁环境,拟设置的无线电台(站)对依法使用的其他无线电台(站)不会产生有害干扰; 7.卫星地球站的技术特性、站址选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8.如所设卫星地球站涉及国际协调,应完成相关国际协调工作;对于确实难以完成国际协调的,应作出相应承诺;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开展有关业务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出具审查意见。 17工作日
环节名称 决定公开 不公开的依据
决定 公开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9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发布 2016年1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修订) 第十四条 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取得许可,但下列频率除外: (一)业余无线电台、公众对讲机、制式无线电台使用的频率; (二)国际安全与遇险系统,用于航空、水上移动业务和无线电导航业务的国际固定频率; (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使用的频率。 第十八条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确定范围内的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分配给交通运输、渔业、海洋系统(行业)使用的水上无线电专用频率,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分别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实施许可;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分配给民用航空系统使用的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实施许可。 第二十七条 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取得无线电台执照,但设置、使用下列无线电台(站)的除外: (一)地面公众移动通信终端; (二)单收无线电台(站); (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台(站)。 第三十条 设置、使用有固定台址的无线电台(站),由无线电台(站)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设置、使用没有固定台址的无线电台,由申请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


常见问题

服务承诺

到现场大厅次数0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29-63915488
咨询窗口:
综合窗口2-13

监督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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