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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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个体工商户设立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基本编码 000131004000 实施机关 渭城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实施机构(科)室 市场准入科 服务对象 自然人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是否网办
法定办结时限 15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3 工作日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通办范围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是否有中介服务 是否收费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不支持
到场办理原因 领取营业执照
审批结果名称 营业执照
审批结果样本 营业执照样本

办理地点/时间

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中山街道 渭阳东路15号中山街道办事处渭阳路社区(办理窗口:1) 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文汇街道 新兴北路66号咸阳市渭城区文汇路街道办事处(办理窗口:4) 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新兴街道 民生中路71号新兴路街道办事处(办理窗口:6) 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渭阳街道 新兴北路与毕塬西路交叉口西北50米渭阳街道办事处(办理窗口:1)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3:0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3:0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3:0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3:0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条件

申请人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即可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本事项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必要性 受理标准 来源渠道 填报须知 样/空表下载
个体工商户的身份证明 原件 纸质 原件1份  必要 由政府部门核发
住所(经营场所)承诺书 原件 纸质 原件1份  必要 由政府部门核发

特殊环节

环节名称 所需时限 法定依据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 是否计算在法定办结时限内
书面审查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受理通过 受理结果 受理时限 补正或更正 补正或更正结果 补正或更正时限 不予受理
受理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达到申请条件。 出具受理单 0工作日 0工作日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或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或因数量限制、政策变动等原因停止受理的。
环节名称 审查方式 审查标准 审查结果 审查时限
审查 书面审查 依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个体工商户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审核通过 0工作日
环节名称 决定公开 不公开的依据
决定 公开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设定依据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一)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 (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三)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四)个体工商户;(五)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第三条:“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市场主体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个体工商户条例》 第三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登记机关按照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八条 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第十条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家庭成员间变更经营者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常见问题

服务承诺

到现场大厅次数0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29-33188063
咨询窗口:
1、中山街道便民服务中心1号窗口2、新兴街道便民服务中心6号窗口3、文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4号窗口4、渭阳街道便民服务中心1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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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9-331880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