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承租资格确认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公租房承租资格确认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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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717009000 | 实施机关 | 西安市长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实施机构(科)室 | 长安区住房保障中心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是否网办 | 是 |
法定办结时限 | 30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30 工作日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通办范围 | 无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 |
是否有中介服务 | 否 | 是否收费 | 否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不支持 |
到场办理原因 | 提交材料 | ||
审批结果名称 | 无 | ||
审批结果样本 | 无 |
办理地点/时间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 西长安街145号(办理窗口:长安区住房保障中心)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4:00至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条件
公租房申请人应当具有西安市行政区户籍或具有西安市城 六区居住证。非城六区户 籍家庭应在西安市城六区范围内连续缴 纳社会保险半年以上或已与用人单位签订 1年及1年以上的劳动 合同或持有本市营业执照和税务部门完税证明1年以上或从事 个体生产经营1年。其他标准和限额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共同申请人 共同申请人是指与申请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人的配 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作 为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家庭成员中有本市 户籍的,必须作为申请人。成年未婚子女 、申请人父母、申请人 配偶父母作为共同申请人的,应当具有本市户籍或西安市城 六区 居住证。成年未婚子女、申请人父母、申请人配偶父母在资格审 核时不分担 家庭收入、家庭住房面积。 (二)家庭收入情况 申请前12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须低于市住房保障管理 部门确定的准入标准,其 中两人家庭人均收入标准上浮10%,单 身人员收入标准上浮20%。个人收入以本人主 动申报为主,并以 人社、公积金、税务等部门调查核实相关情况为佐证。个人自行 缴纳的养老保险、公积金,不作为收入认定依据。可支配收入主 要包含工资、奖金 、津贴、补助(取暖费、降温费、独生子女费 等)、过节费、实物收入、兼职收入、 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 等各项收入,不含抚恤补助和优待金。 (三)家庭资产情况 1.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名下无营运机动车辆,或1辆非营 运机动车辆价格在15万元 以下(不含普通二轮、三轮摩托车、 电动摩托车,三轮、四轮老年代步车,残疾人 代步车,但合计总 价不得超过15万)。其中非营运机动车辆价格以购车发票价格 为 准(含税)或当前有效保险期内的车辆保险单所列明的机动车 损失保险金额(保费的 计算基数),两者中最高的为准; 2.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名下仅有1个公司注册或出资参股 的,且公司注册资本金或 股东出资额不超过15万元。公司注册 资本金或股东出资额以工商认缴信息中记载的 认缴出资额为准; 3.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名下无公寓、商业用房、办公仓储 用房、车库等其他类型 房产。 (四)家庭住房情况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 17 m2,且5年内无住房转让记录。申请家庭现有住房面积认定 标准为: 1.本市行政区、开发区及西咸新区自有住房(含已办理商 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尚 未入住或办理权属登记的); 2.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自建房; 3.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公证继承住房、法院判决给申请人 及共同申请人(含调解或 协议)的住房; 4.实行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拆迁)住房; 5.其他经查证实际取得的房屋。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必要性 | 受理标准 | 来源渠道 | 填报须知 | 样/空表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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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 原件 | 纸质 | 原件1份 | 必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
户口簿 | 原件和复印件 | 纸质 |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 必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
婚姻证明 | 原件和复印件 | 纸质 |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 必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
购车发票 | 原件和复印件 | 纸质 |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 必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
陕西省居住证 | 原件和复印件 | 纸质 |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 必要 | 1. 申报资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 2. 文档材料以doc或pdf格式上传;图像文件扫描成JPG格式文件后上传; 3. 所有申请材料应确保清晰、准确、适合阅读(如页面方向),并加盖本单位电子签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
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 | 原件和复印件 | 纸质 |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 必要 | 1. 申报资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 2. 文档材料以doc或pdf格式上传;图像文件扫描成JPG格式文件后上传; 3. 所有申请材料应确保清晰、准确、适合阅读(如页面方向),并加盖本单位电子签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
上年度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 | 原件 | 纸质 | 原件1份 | 必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
缴纳社保证明 | 原件 | 纸质 | 原件1份 | 必要 | 1. 申报资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 2. 文档材料以doc或pdf格式上传;图像文件扫描成JPG格式文件后上传; 3. 所有申请材料应确保清晰、准确、适合阅读(如页面方向),并加盖本单位电子签章。 | 申请人自备 | 西安市户籍的主申请人居住证复印件(验原件);西安市五区二县户籍的主申请人在本市城六区工作的相关证明,即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半年以上的证明、已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及1年以上的劳动(聘用)台同、持有本市营业执照和税务部门1年以上的完税证明、连续从事个体生产经营1年以上的证明,上述证明材料复印件(验原件)提供其一即可。5、未成年人的出生证明或独生子女证复印件(验原件)。 | |
西安市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申请审核表 | 原件 | 纸质 | 原件2份 | 必要 | 1. 申报资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 2. 文档材料以doc或pdf格式上传;图像文件扫描成JPG格式文件后上传; 3. 所有申请材料应确保清晰、准确、适合阅读(如页面方向),并加盖本单位电子签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
工商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 原件和复印件 | 纸质 |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 必要 | 1. 申报资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 2. 文档材料以doc或pdf格式上传;图像文件扫描成JPG格式文件后上传; 3. 所有申请材料应确保清晰、准确、适合阅读(如页面方向),并加盖本单位电子签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
工作证明 | 原件和复印件 | 纸质 |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 必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有则提供,无则写承诺。 | |
出生医学证明 | 原件和复印件 | 纸质 |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 必要 | 1. 申报资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 2. 文档材料以doc或pdf格式上传;图像文件扫描成JPG格式文件后上传; 3. 所有申请材料应确保清晰、准确、适合阅读(如页面方向),并加盖本单位电子签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
完税证明 | 原件 | 纸质或电子 | 原件1份 | 必要 | 非城六区户籍家庭应在西安市城六区范围内连续缴 纳社会保险半年以上或已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及1年以上的劳动 合同或持有本市营业执照和税务部门完税证明1年以上或从事 个体生产经营1年。 | 申请人自备 | 无 | |
车辆行驶证 | 原件和复印件 | 纸质 |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 必要 | 1.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名下无营运机动车辆,或1辆非营 运机动车辆价格在15万元以下(不含普通二轮、三轮摩托车、 电动摩托车,三轮、四轮老年代步车,残疾人代步车,但合计总 价不得超过15万)。其中非营运机动车辆价格以购车发票价格 为准(含税)或当前有效保险期内的车辆保险单所列明的机动车 损失保险金额(保费的计算基数),两者中最高的为准; | 申请人自备 | 无 |
特殊环节
办理流程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设定依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第八条: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第九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第十条:对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应当在轮候期内安排公共租赁住房……第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确定后,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配租方案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三条:对复审通过的轮候对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综合评分、随机摇号等方式,确定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第十四条: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确定后应当予以公示……第十六条:配租对象选择公共租赁住房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与配租对象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第十九条: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定期调整。 《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规定:一、调整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从2014年起,各地廉租住房建设计划调整并入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2014年以前年度已列入廉租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的在建项目可继续建设,建成后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
常见问题
无
服务承诺
- 到现场大厅次数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