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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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基本编码 000116007000 实施机关 省生态环境厅(省核安全局)
实施机构(科)室 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 服务对象 营利法人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是否网办
法定办结时限 20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20 工作日
数量限制 评估危险废物处置需求下实施 通办范围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办理形式 网上办理
是否有中介服务 是否收费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不支持
到场办理原因 递交书面材料
审批结果名称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审批结果样本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样本

办理地点/时间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长安路街道 长安北路14号陕西省政务大厅(办理窗口:均可)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3:00至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条件

(一)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 (二)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三)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 (四)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 (五)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 (六)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七)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必要性 受理标准 来源渠道 填报须知 样/空表下载
正式申请文件 原件 纸质和电子 原件1份  必要 官网下载
陕西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原件 纸质和电子 原件1份  必要 官网下载
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有效期内) 复印件 纸质和电子 复印件1份  必要 申请人自备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 复印件 电子 必要 申请人自备
技术人员的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学历学位、职称证书复印件 复印件 纸质和电子 复印件1份  必要 申请人自备
技术人员从事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证明 复印件 纸质和电子 复印件1份  必要 申请人自备
技术人员与申请单位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保缴纳证明 复印件 纸质和电子 复印件1份  必要 申请人自备
无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申请单位应提供与拥有相关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单位签订的运输协议(或合同)的复印件,并同时提供上述证明材料 复印件 纸质和电子 复印件1份  必要 申请人自备
包装工具图样及文字说明 复印件 纸质和电子 复印件1份  必要 申请人自备
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贮存设施、设备的照片、设计文件及文字说明 复印件 纸质和电子 复印件1份  必要 申请人自备
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贮存设施的名称、贮存能力、数量、贮存危险废物的种类、其他技术参数 复印件 纸质和电子 复印件1份  必要 申请人自备
厂区平面布置图,厂区内设施设备分布图 复印件 纸质和电子 复印件1份  必要 申请人自备
处置设施、设备,以及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的设计文件及文字说明 复印件 纸质和电子 复印件1份  必要 申请人自备
分析实验仪器的名称、照片或图纸、文字说明、用途以及所能分析和监测的项目 复印件 纸质和电子 复印件1份  必要 申请人自备
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消防和安全生产验收的相关证明材料 复印件 纸质和电子 复印件1份  必要 申请人自备
详细描述危险废物预处理和处置工艺及操作要求 复印件 纸质和电子 复印件1份  必要 申请人自备
危险废物预处理和处置主要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设计能力、数量、其他技术参数 复印件 纸质和电子 复印件1份  必要 申请人自备
危险废物预处理和处置主要设备所能预处理和处置的废物名称、类别、形态和危险特性 复印件 纸质和电子 复印件1份  必要 申请人自备
危险废物分析方案/制度 复印件 纸质和电子 复印件1份  必要 申请人自备
厂区安保管理制度及视频监控系统布置图 复印件 纸质和电子 复印件1份  必要 申请人自备
自行监测计划 复印件 纸质和电子 复印件1份  必要 申请人自备
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复印件 纸质和电子 复印件1份  必要 申请人自备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复印件 纸质和电子 复印件1份  必要 申请人自备
建设用地厂区用地界限图的复印件 复印件 纸质和电子 复印件1份  必要 申请人自备
地方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权利证书复印件 复印件 纸质和电子 复印件1份  必要 申请人自备

特殊环节

环节名称 所需时限 法定依据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 是否计算在法定办结时限内
书面审查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受理通过 受理结果 受理时限 补正或更正 补正或更正结果 补正或更正时限 不予受理
受理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达到申请条件。 出具受理单 5工作日 5工作日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或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或因数量限制、政策变动等原因停止受理的。
环节名称 审查方式 审查标准 审查结果 审查时限
审查 专家评审,书面审查 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 (二)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三)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 (四)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其中,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医疗废物处置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五)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 (六)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七)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 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申请单位的经营设施进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10工作日
环节名称 决定公开 不公开的依据
决定 公开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主席令第五十八号,2016年11月7日第57号主席令修改)第五十七条: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5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第七条:国家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发。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之外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事项(审批部门:生态环境部,原环境保护部)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常见问题

服务承诺

到现场大厅次数1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29-63916241,029-63916243

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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