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证复审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证复审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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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611013063000 | 实施机关 | 榆阳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实施机构(科)室 | 投资建设室 | 服务对象 | 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是否网办 | 是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当场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通办范围 | 全县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 |
是否有中介服务 | 否 | 是否收费 | 否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证照批文可递送 |
收件人姓名 | 无 | 收件人电话 | 无 |
收件人地址 | 无 | 邮政编码 | 无 |
邮寄说明 | 无 | ||
到场办理原因 | 核对原件 | ||
审批结果名称 | 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证 | ||
审批结果样本 | 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证样本 |
办理地点/时间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青山路街道 榆林大道160号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B区(办理窗口:11-16号窗口)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3:0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条件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 生产管理条例》(2009年11月26日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2号)第五条 出租单位 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 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 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 生产管理条例》(2009年11月26日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2号)第四十三条:建筑 起重机械的产权单位首次出租或者首次安装建筑起重机械前,应当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 地县级以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办理备案。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 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 机构办理使用登记。禁止出租或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超过使用年限的建筑起重机械设 备。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必要性 | 受理标准 | 来源渠道 | 填报须知 | 样/空表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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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复印件 | 纸质或电子 | 复印件1份 | 必要 | 《关于进一步优化建筑起重机械和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榆市建质安发〔2020〕19 号) 建筑起重机械的产权单位首次出租或者首次安装建筑起重机械前,应当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备案机关办理备案,资料按《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要求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无 | |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 复印件 | 纸质或电子 | 复印件1份 | 必要 | 《关于进一步优化建筑起重机械和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榆市建质安发〔2020〕19 号) 建筑起重机械的产权单位首次出租或者首次安装建筑起重机械前,应当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备案机关办理备案,资料按《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要求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无 | |
产品合格证 | 复印件 | 纸质或电子 | 复印件1份 | 必要 | 《关于进一步优化建筑起重机械和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榆市建质安发〔2020〕19 号) 建筑起重机械的产权单位首次出租或者首次安装建筑起重机械前,应当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备案机关办理备案,资料按《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要求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无 | |
产品销售合同 | 复印件 | 纸质或电子 | 复印件1份 | 必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关于进一步优化建筑起重机械和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榆市建质安发〔2020〕19 号) 建筑起重机械的产权单位首次出租或者首次安装建筑起重机械前,应当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备案机关办理备案,资料按《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要求提交。 | |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 复印件 | 纸质或电子 | 复印件1份 | 必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关于进一步优化建筑起重机械和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榆市建质安发〔2020〕19 号) 建筑起重机械的产权单位首次出租或者首次安装建筑起重机械前,应当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备案机关办理备案,资料按《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要求提交。 | |
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报告 | 复印件 | 纸质或电子 | 复印件1份 | 必要 | 《关于进一步优化建筑起重机械和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榆市建质安发〔2020〕19 号) 建筑起重机械的产权单位首次出租或者首次安装建筑起重机械前,应当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备案机关办理备案,资料按《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要求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无 | |
建筑起重机械各种安全装置的证明 | 复印件 | 纸质或电子 | 复印件1份 | 必要 | 《关于进一步优化建筑起重机械和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榆市建质安发〔2020〕19 号) 建筑起重机械的产权单位首次出租或者首次安装建筑起重机械前,应当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备案机关办理备案,资料按《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要求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无 | |
设施现状照片 | 原件 | 纸质或电子 | 原件1份 | 必要 | 《关于进一步优化建筑起重机械和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榆市建质安发〔2020〕19 号) 建筑起重机械的产权单位首次出租或者首次安装建筑起重机械前,应当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备案机关办理备案,资料按《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要求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包含起重机械6个部位的照片 | |
申请表 | 原件 | 纸质或电子 | 原件1份 | 必要 | 《关于进一步优化建筑起重机械和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榆市建质安发〔2020〕19 号) 建筑起重机械的产权单位首次出租或者首次安装建筑起重机械前,应当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备案机关办理备案,资料按《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要求提交。 | 由政府部门核发 | 无 |
特殊环节
环节名称 | 所需时限 | 法定依据 | 是否收费 | 收费依据 | 是否计算在法定办结时限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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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审查 | 无 | 无 | 否 | 无 | 无 |
办理流程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设定依据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五条 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9年11月26日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2号)第四十三条:建筑起重机械的产权单位首次出租或者首次安装建筑起重机械前,应当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办理备案。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办理使用登记。禁止出租或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超过使用年限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
常见问题
无
服务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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