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申请查询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申请查询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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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612013087000 | 实施机关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实施机构(科)室 | 咸阳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是否网办 | 是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当场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通办范围 | 无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 |
是否有中介服务 | 否 | 是否收费 | 否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不支持 |
审批结果名称 | 网上公示 | ||
审批结果样本 | 网上公示样本 |
办理地点/时间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西兰路街道 秦皇中路8号咸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窗口:一楼保障房窗口)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马泉街道 魏家泉小学北咸通北路西古渡家园(办理窗口:物业楼三楼) 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渭阳街道 文林路9号渭城区社会服务中心(办理窗口:保障费窗口)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至12:00,下午14:30至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至12:00,下午14:30至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至12:00,下午14:30至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条件
申请人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18周岁以上)。申请人本人及家庭成员在咸阳市城区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20平方米(含),且未享受其它保障性住房。 一、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保障条件:单身人员月收入2270元以下(含2270元);两人家庭人均月收入2080元以下(含2080元);三人及三人以上家庭人均月收入1890元以下(含1890元); 二、城镇中等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保障条件: 单身人员月收入3360元以下(含3360元);两人家庭人均月收入3080元以下(含3080元);三人及三人以上家庭人均月收入2800元(含2800元)。 三、城镇中等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保障条件:单身人员月收入4120元以下(含4120元);两人家庭人均月收入3770元以下(含3770元);三人及三人以上家庭人均月收入3430元(含3430元); 四、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保障条件: 1.持有我市城区居住证; 2.在我城区连续缴纳社保一年(含一年)以上。 五、政府批准的特殊保障人员和家庭。 六、申请人及主要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租房: 1.低收入家庭,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机动车辆,价税合计不超出6万元(含6万元);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个体注册(参股)资金不超过6万元(含6万元) 2.中等收入及中等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机动车辆,价税合计不超出15万元(含15万元);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个体注册(参股)资金不超过15万元(含15万元);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必要性 | 受理标准 | 来源渠道 | 填报须知 | 样/空表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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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 原件 | 电子 | 必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
户口簿 | 原件 | 电子 | 必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
陕西省居住证 | 原件 | 电子 | 必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
无房产的证明 | 原件 | 电子 | 必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
缴纳社保证明 | 原件 | 电子 | 必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需提供最近一年缴纳社保明细 | ||
收入证明 | 原件 | 电子 | 必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特殊环节
办理流程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设定依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令)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 第九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经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常见问题
无
服务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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