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跨市(区)330千伏及以下交流电网项目(线路工程)核准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非跨市(区)330千伏及以下交流电网项目(线路工程)核准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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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610101028000 | 实施机关 | 延安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实施机构(科)室 | 投资项目科 | 服务对象 | 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是否网办 | 是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2 工作日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通办范围 | 无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网上办理 |
是否有中介服务 | 无 | 是否收费 | 否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证照批文可递送 |
收件人姓名 | 无 | 收件人电话 | 无 |
收件人地址 | 无 | 邮政编码 | 无 |
邮寄说明 | 无 | ||
审批结果名称 | 项目核准批复 | ||
审批结果样本 | 项目核准批复样本 |
办理地点/时间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 延安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内新区为民服务大厅(办理窗口:E区143号窗口)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3:0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条件
符合《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资料真实完整。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必要性 | 受理标准 | 来源渠道 | 填报须知 | 样/空表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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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申请报告 | 原件 | 纸质和电子 | 原件1份 | 必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
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 原件和复印件 | 纸质和电子 |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 必要 | 无 | 由政府部门核发 | 无 |
特殊环节
环节名称 | 所需时限 | 法定依据 | 是否收费 | 收费依据 | 是否计算在法定办结时限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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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审查 | 无 | 无 | 否 | 无 | 无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受理通过 | 受理结果 | 受理时限 | 补正或更正 | 补正或更正结果 | 补正或更正时限 | 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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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达到申请条件。 | 出具受理单 | 1工作日 |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 | 一次性告知书,手机短信通知 | 5工作日 |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或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或因数量限制、政策变动等原因停止受理的。 |
环节名称 | 审查方式 | 审查标准 | 审查结果 | 审查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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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书面审查,专家评审 | 资料真实完整。 | 批复 | 1工作日 |
环节名称 | 决定公开 | 不公开的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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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公开 | 无 |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设定依据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三条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2号令)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投资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本级政府规定职责分工,对投资项目履行相应管理职责。第五条实行核准管理的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由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项目核准的范围、权限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核准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根据情况适时调整。未经国务院批准,各部门、各地区不得擅自调整《核准目录》确定的核准范围和权限。第七条第一款依据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统称项目核准机关。《核准目录》所称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目录》规定由省级政府、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其具体项目核准机关由省级政府确定。 《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陕发改投资〔2017〕1331号)第五条实行核准管理的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由省政府颁布的《陕西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及省政府对项目核准的范围、权限有专门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核准目录》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颁布的核准目录,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根据情况适时调整。各级各部门不得擅自调整《目录》确定的核准范围和权限。 第七条第一款依据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统称项目核准机关。《目录》和本办法中所称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级和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市级和县级发展改革部门。
常见问题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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