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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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16007000 | 实施机关 | 市生态环境局 |
实施机构(科)室 | 安康市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 | 服务对象 | 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特别法人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是否网办 | 是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当场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通办范围 | 全省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 |
是否有中介服务 | 无 | 是否收费 | 否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申请材料可递送 |
收件人姓名 | 梁洁 | 收件人电话 | 0915-2390015 |
收件人地址 | 安康市汉滨区香溪路市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窗口 | 邮政编码 | 725000 |
邮寄说明 | 无 | ||
到场办理原因 | 提交相关材料 | ||
审批结果名称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关于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批复 | ||
审批结果样本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样本 关于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批复样本 |
办理地点/时间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新城街道 香溪路8号安康市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窗口:生态环境窗口)
夏令时: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4:0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冬令时: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3:0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条件
申请人须符合以下事项:(一)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二)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三)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四)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五)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六)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七)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必要性 | 受理标准 | 来源渠道 | 填报须知 | 样/空表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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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陕西省危险废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书 | 原件 | 纸质和电子 | 原件1份 | 必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
危险废物处置工艺说明,处置技术和工艺的适应性说明 | 原件 | 纸质和电子 | 原件1份 | 必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
危险废物处置及运输协议 | 复印件 | 纸质和电子 | 复印件1份 | 必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
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职称证书 | 复印件 | 纸质和电子 | 复印件1份 | 必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
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 | 复印件 | 纸质和电子 | 复印件1份 | 必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
处置设施、设备及配套污染物防治设施的设计文件及文字说明 | 原件 | 纸质和电子 | 原件1份 | 必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
管理制度 | 原件 | 纸质和电子 | 原件1份 | 必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
处置废物名称、类别 | 原件 | 纸质和电子 | 原件1份 | 必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
企业营业执照 | 复印件 | 纸质和电子 | 复印件1份 | 必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
环评批复文件 | 复印件 | 纸质和电子 | 复印件1份 | 必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
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备案文件 | 原件 | 纸质和电子 | 原件1份 | 必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
土地证明材料 | 复印件 | 纸质和电子 | 复印件1份 | 必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
中转、临时存放设施、设备说明文件 | 原件 | 纸质和电子 | 原件1份 | 必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特殊环节
环节名称 | 所需时限 | 法定依据 | 是否收费 | 收费依据 | 是否计算在法定办结时限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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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审查 | 无 | 无 | 否 | 无 | 无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受理通过 | 受理结果 | 受理时限 | 补正或更正 | 补正或更正结果 | 补正或更正时限 | 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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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达到申请条件。 | 出具受理单 | 0 工作日 |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 | 一次性告知书 | 0 工作日 |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或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或因数量限制、政策变动等原因停止受理的。 |
环节名称 | 审查方式 | 审查标准 | 审查结果 | 审查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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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书面审查 |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达到申请条件。 | 关于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批复 | 0 工作日 |
环节名称 | 决定公开 | 不公开的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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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公开 | 无 |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主席令第五十八号,2016年11月7日第57号主席令修改)第五十七条: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5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第七条:国家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发。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之外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事项(审批部门:生态环境部,原环境保护部)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常见问题
无
服务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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