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可以与施工许可证合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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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可以与施工许可证合并办理)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基本编码 001080005000 实施机关 高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实施机构(科)室 高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服务对象 自然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非法人组织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是否网办
法定办结时限 5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当场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通办范围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是否有中介服务 是否收费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不支持
到场办理原因
审批结果名称 西安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受理告知书
审批结果样本 西安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受理告知书样本

办理地点/时间

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丈八沟街道 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B座(办理窗口:1012室) 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高新区西太路与纬三十六路交叉口西北丝路创智谷(办理窗口:6号楼202)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3:0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3:0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条件

1、人防工程设计方案图经过当地人防主管部门审批。 2、施工图通过审查,取得了陕西省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文件施工图联合审查报告。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必要性 受理标准 来源渠道 填报须知 样/空表下载
西安市人防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 原件 纸质和电子 原件1份  必要 1.本表由建设单位在申报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备案手续时填写,所填内容必须准确、真实,并对其负责。 2.“单位工程名称”一栏中所填的工程名称应与人防审批图纸保持一致。 3.如建设项目包括多个人防工程,一张表信息反映不全时,请填写若干张表。 4.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官网下载 1.本表由建设单位在申报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备案手续时填写,所填内容必须准确、真实,并对其负责。 2.“单位工程名称”一栏中所填的工程名称应与人防审批图纸保持一致。 3.如建设项目包括多个人防工程,一张表信息反映不全时,请填写若干张表。 4.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规划、人防批准的报建项目总平图 原件和复印件 纸质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必要 1.请提供经过人防部门审批,有人防意见的项目总平面图。 2.复印件上应标注文字“总平图原件存于***处,联系人***,电话***”,并在文字上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3.查原件,留复印件。1.请提供经过人防部门审批,有人防意见的项目总平面图。 2.复印件上应标注文字“总平图原件存于***处,联系人***,电话***”,并在文字上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3.查原件,留复印件。1.请提供经过人防部门审批,有人防意见的项目总平面图。 2.复印件上应标注文字“总平图原件存于***处,联系人***,电话***”,并在文字上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3.查原件,留复印件。 申请人自备 1.请提供经过人防部门审批,有人防意见的项目总平面图。 2.复印件上应标注文字“总平图原件存于***处,联系人***,电话***”,并在文字上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3.查原件,留复印件。
人防工程设计方案图 原件 纸质 原件1份  必要 1.经人防部门审批后的人防工程设计方案图。 2.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申请人自备 1.经人防部门审批后的人防工程设计方案图。 2.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陕西省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文件施工图联合审查报告 原件 纸质 原件1份  容缺后补 必须提供原件 中介机构 必须提供原件。
人防工程设计变更及审查答复意见 原件或复印件 纸质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容缺后补 1.提供所有人防工程设计变更及答复意见,且为最终版本。 2.由设计单位提供,并经图审机构审查通过。 3.复印件应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申请人自备 1.提供所有人防工程设计变更及答复意见,且为最终版本。 2.由设计单位提供,并经图审机构审查通过。 3.复印件应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人防工程建筑平面图 原件 纸质 原件1份  容缺后补 提供人防工程所在层的建筑平面施工图(通过图审机构审查并盖章),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申请人自备 提供人防工程所在层的建筑平面施工图(通过图审机构审查并盖章),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CAD电子版光盘 原件 电子 容缺后补 登陆西安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官网,进入“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栏目,下载《电子版图纸目录(申报人防质监备案)》,并按照目录要求,将所有人防施工图纸CAD电子版拷贝至一张光盘上。 申请人自备 登陆西安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官网,进入“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栏目,下载《电子版图纸目录(申报人防质监备案)》,并按照目录要求,将所有人防施工图纸CAD电子版拷贝至一张光盘上。

特殊环节

环节名称 所需时限 法定依据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 是否计算在法定办结时限内
书面审查

办理流程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设定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实施,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十三条、第四十六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合并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 〔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实行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必须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并组织设计、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和图纸会审。《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国人防〔2010〕288号)第九条、第十条: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前,按规定向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对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规定的,应当发给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受理书和监督方案。


常见问题

服务承诺

到现场大厅次数0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18189127111

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
029-89580208
投诉窗口:
高新区西太路与纬三十六路交叉口西北丝路创智谷6号楼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