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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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14008001 | 实施机关 | 西安经开区社会事业服务局 |
实施机构(科)室 | 人社局 | 服务对象 | 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是否网办 | 是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2 工作日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通办范围 | 无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 |
是否有中介服务 | 无 | 是否收费 | 否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不支持 |
到场办理原因 | |||
审批结果名称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 ||
审批结果样本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样本 样本 |
办理地点/时间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明光路166号凯瑞大厦f座1-3层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窗口:社会事业服务区01--33号窗口) 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 西金路29号泾渭国际中心一层西安经开区泾渭新城政务服务分中心(办理窗口:综合受理区21-26号窗口)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3:0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3:0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条件
1、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2、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必要性 | 受理标准 | 来源渠道 | 填报须知 | 样/空表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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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申请书 | 原件 | 纸质 | 原件1份 | 必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1.加盖申请单位公章;2.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代办,需补充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 | |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原件 | 纸质 | 原件1份 | 必要 | 无 | 由政府部门核发 | 无 | |
营业执照 | 原件 | 纸质 | 原件1份 | 必要 | 无 | 由政府部门核发 | 无 | |
公司章程 | 原件或复印件 | 纸质 |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 必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经市场监管部门备案 | |
财务审计报告 | 原件 | 纸质 | 原件1份 | 必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1.新注册成立的公司提供验资报告,成立一年以上的公司提供财务审计报告。2.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 |
验资报告 | 原件 | 纸质 | 原件1份 | 必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1.新注册成立的公司提供验资报告,成立一年以上的公司提供财务审计报告。2.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 原件 | 纸质 | 原件1份 | 必要 | 需真实有效 | 申请人自备 | 需真实有效 | |
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人员 | 原件 | 纸质 | 原件1份 | 必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新注册成立的公司无需提供。 | |
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清单 | 原件 | 纸质 | 原件1份 | 必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
劳务派遣协议 | 原件 | 纸质 | 原件1份 | 必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
劳动合同(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 | 原件 | 纸质 | 原件1份 | 必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拟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 | |
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 原件 | 纸质 | 原件1份 | 必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
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 | 复印件 | 纸质 | 复印件1份 | 必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供房屋产权证明。使用非自有房产的,提供业主房屋产权证明、房屋租赁协议(租期不少于1年)等; |
特殊环节
环节名称 | 所需时限 | 法定依据 | 是否收费 | 收费依据 | 是否计算在法定办结时限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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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审查 | 无 | 无 | 否 | 无 | 无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受理通过 | 受理结果 | 受理时限 | 补正或更正 | 补正或更正结果 | 补正或更正时限 | 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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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达到申请条件。 | 出具受理单 | 5工作日 |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 | 一次性告知书 | 10工作日 |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或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或因数量限制、政策变动等原因停止受理的。 |
环节名称 | 审查方式 | 审查标准 | 审查结果 | 审查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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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书面审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主席令第65号,2012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七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6月2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二条: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许可管辖分工,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以及相应的监督检查。 | 同意 | 5工作日 |
环节名称 | 决定公开 | 不公开的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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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公开 | 无 |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主席令第65号,2012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七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6月2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二条: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许可管辖分工,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以及相应的监督检查。
常见问题
无
服务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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