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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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基本编码 000123004000 实施机关 高新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实施机构(科)室 公共事务部 服务对象 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是否网办
法定办结时限 30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0 工作日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通办范围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网上办理
是否有中介服务 是否收费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申请材料和证照批文均可递送
收件人姓名 高新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收件人电话 029-81150300
收件人地址 锦业路1号绿地都市之门-A座2楼81-83号窗口 邮政编码 710000
邮寄说明
到场办理原因
审批结果名称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审批结果样本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样本

办理地点/时间

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丈八沟街道 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A座(办理窗口:二楼81-83号窗口)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3:0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条件

1.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2.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3.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4.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5.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必要性 受理标准 来源渠道 填报须知 样/空表下载
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原件 纸质 原件1份  必要 完整填写,加盖公章。 申请人自备 完整填写,加盖公章。
静脉治疗业务申请 原件 纸质 原件1份  容缺后补 申请人采用容缺受理方式办理,发放许可证前补齐。内容包括开展静脉治疗业务具备的医疗设备、急救设备、药品条件以及执业医师急救知识和能力情况说明;使用抗菌药物开展诊疗活动相关资料等,(开展静脉输液的社区卫生服务站、诊所、村卫生室需要提供)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采用容缺受理方式办理的,发放许可证前补齐。内容包括开展静脉治疗业务具备的医疗设备、急救设备、药品条件以及执业医师急救知识和能力情况说明;使用抗菌药物开展诊疗活动相关资料等)(开展静脉输液的社区卫生服务站、诊所、村卫生室需要提供)
药品目录种类清单 原件 纸质 原件1份  容缺后补 申请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登记的需要提供;申请人采用容缺受理方式办理的,发放许可证前补齐。 申请人自备 申请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登记的需要提供;申请人采用容缺受理方式办理的,发放许可证前补齐。
授权委托书 原件 纸质 原件1份  非必要 委托他人办理的需出具委托书;填写完整,签字盖章。 申请人自备 委托他人办理的需出具委托书;填写完整,签字盖章。
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其他批准文书 原件 纸质 原件1份  信用免交、信用后补 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其他批准文书: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提交;内部共享可获取的,无需提交。 由政府部门核发 《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其他批准文书: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提交;内部共享可获取的,无需提交。
医疗机构房屋产权证 复印件 纸质 复印件1份  必要 医疗机构房屋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租赁的还需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由政府部门核发 医疗机构房屋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租赁的还需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原件 纸质 原件1份  必要 标注业务用房名称、尺寸或比例;建筑设计平面图显示的医疗机构建筑面积、布局、流程等符合医疗机构设计规范。 申请人自备 标注业务用房名称、尺寸或比例;建筑设计平面图显示的医疗机构建筑面积、布局、流程等符合医疗机构设计规范。
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原件 纸质 原件1份  必要 包括医院管理工作制度、临床部门工作制度、护理工作制度、医院感染工作制度、药事部门工作制度、医技科室工作制度、财务部门工作制度、内部审计工作制度。还应包括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及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情况和医疗废物转运协议。 申请人自备 包括医院管理工作制度、临床部门工作制度、护理工作制度、医院感染工作制度、药事部门工作制度、医技科室工作制度、财务部门工作制度、内部审计工作制度。还应包括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及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情况和医疗废物转运协议。
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证书 复印件 纸质 复印件1份  必要 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卫生技术职务证书等(卫生健康部门可自行在线核验的无需提交);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任职证明、任免文件和签字表;加盖单位公章。 申请人自备 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卫生技术职务证书等(卫生健康部门可自行在线核验的无需提交);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任职证明、任免文件和签字表;加盖单位公章。
医疗机构分类登记表 原件 纸质 原件1份  必要 完整填写,盖公章。 申请人自备 完整填写,盖公章。
医疗机构竣工验收批准文件或材料 原件 纸质 原件1份  必要 包括消防部门安全检查意见,环保部门的批准文件、审核意见或备案凭证;申请登记医学影像科中X线诊断专业、CT诊断专业、核医学专业、介入放射学专业、放射治疗专业等与放射诊疗有关的诊疗科目的,需提交《放射诊疗许可证》,涉及甲、乙类大型设备配置的还需提交大型设备配置许可的批准文件。…… 申请人自备 包括消防部门安全检查意见,环保部门的批准文件、审核意见或备案凭证;申请登记医学影像科中X线诊断专业、CT诊断专业、核医学专业、介入放射学专业、放射治疗专业等与放射诊疗有关的诊疗科目的,需提交《放射诊疗许可证》,涉及甲、乙类大型设备配置的还需提交大型设备配置许可的批准文件。……
营业执照 原件 电子 非必要 申请设置营利性医疗机构的,需持有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有效期内);由审批部门自行核验,无需提交。 由政府部门核发 申请设置营利性医疗机构的,需持有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有效期内);由审批部门自行核验,无需提交。

特殊环节

环节名称 所需时限 法定依据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 是否计算在法定办结时限内
书面审查
实地核查 工作日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登记机关在受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后,应当按照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时限进行审查和实地考察、核实,并对有关执业人员进行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经审核合格的,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不予批准的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受理通过 受理结果 受理时限 补正或更正 补正或更正结果 补正或更正时限 不予受理
受理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达到申请条件。 出具受理单,电子回执单 0工作日 5工作日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 3.申请事项因数量限制、政策变动等原因停止受理的。
环节名称 审查方式 审查标准 审查结果 审查时限
审查 书面审查,实地核查 1.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完整填写,加盖公章。 2.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其他批准文书《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其他批准文书: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提交;内部共享可获取的,无需提交。 3.医疗机构房屋产权证 医疗机构房屋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租赁的还需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标注业务用房名称、尺寸或比例;建筑设计平面图显示的医疗机构建筑面积、布局、流程等符合医疗机构设计规范。 5.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包括医院管理工作制度、临床部门工作制度、护理工作制度、医院感染工作制度、药事部门工作制度、医技科室工作制度、财务部门工作制度、内部审计工作制度。还应包括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及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情况和医疗废物转运协议。 6.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证书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卫生技术职务证书等(卫生健康部门可自行在线核验的无需提交);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任职证明、任免文件和签字表;加盖单位公章。 7.医疗机构分类登记表 完整填写,盖公章。 8.医疗机构竣工验收批准文件或材料 包括消防部门安全检查意见,环保部门的批准文件、审核意见或备案凭证;申请登记医学影像科中X线诊断专业、CT诊断专业、核医学专业、介入放射学专业、放射治疗专业等与放射诊疗有关的诊疗科目的,需提交《放射诊疗许可证》,涉及甲、乙类大型设备配置的还需提交大型设备配置许可的批准文件。 9.营业执照申请设置营利性医疗机构的,需持有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有效期内);由审批部门自行核验,无需提交。 10.静脉治疗业务申请 开展静脉输液的社区卫生服务站、诊所、村卫生室需要提供。 11.药品目录种类清单 申请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登记的需要提供。 提出准予许可(批准)或不予许可(批准)的审查意见。 5工作日
环节名称 决定公开 不公开的依据
决定 公开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设定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十七条: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第二十条: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常见问题

服务承诺

到现场大厅次数0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29-81150300
咨询窗口:
高新区政务服务大厅二楼81-83号窗口

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
029-88855910
投诉窗口:
高新区政务服务大厅一楼15号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