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承诺制)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承诺制)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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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25049000 | 实施机关 | 雁塔区消防救援大队 |
实施机构(科)室 | 消防大队 | 服务对象 | 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是否网办 | 是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当场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通办范围 | 无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办理 |
是否有中介服务 | 无 | 是否收费 | 否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不支持 |
到场办理原因 | 交资料、取结果 | ||
审批结果名称 | |||
审批结果样本 | 样本 |
办理地点/时间
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电子城街道 电子正街南段与双桥一巷十字西南角雁塔区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窗口:工建窗口B25-B28) 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长安西路世家星城E区67号楼(办理窗口: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长安西路世家星城E区67号楼1楼)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3:0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4:0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七十三条规定,需申请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 1、宾馆、饭店: 2、商场、集贸市场; 3、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 4、体育场馆、会堂; 5、公共娱乐场所!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必要性 | 受理标准 | 来源渠道 | 填报须知 | 样/空表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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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 | 原件 | 纸质和电子 | 原件1份 | 必要 | 准确反映场所及所在建筑的基本请况 | 官网下载 | 必须填写清晰,严格按照表格要求填写。 | |
营业执照 | 复印件 | 纸质和电子 | 复印件1份 | 必要 | 准确反映该场所单位名称及相关信息 | 由政府部门核发 | 复印件清晰、真实、有效 | |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 原件 | 纸质和电子 | 原件1份 | 必要 | 符合单位实际情况 | 申请人自备 | 提供材料符合单位实际情况 | |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 原件 | 纸质和电子 | 原件1份 | 必要 | 符合单位实际情况 | 申请人自备 | 材料符合单位实际情况 | |
场所平面布置图 | 原件或复印件 | 纸质和电子 |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 必要 | 准确反映场所及所在建筑平面的实际请况 | 申请人自备 | 清晰反映场所内部平面布局 | |
消防设施平面图 | 原件或复印件 | 纸质和电子 |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 必要 | 准确反映场所及所在建筑的基本请况 | 申请人自备 | 必须填写清晰,严格按照表格要求填写。 |
特殊环节
环节名称 | 所需时限 | 法定依据 | 是否收费 | 收费依据 | 是否计算在法定办结时限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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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受理通过 | 受理结果 | 受理时限 | 补正或更正 | 补正或更正结果 | 补正或更正时限 | 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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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达到申请条件。 | 出具受理单 | 0 工作日 |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 | 一次性告知书 | 5 工作日 |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或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或因数量限制、政策变动等原因停止受理的。 |
环节名称 | 审查方式 | 审查标准 | 审查结果 | 审查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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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无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作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许可。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及时对作出承诺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核查。申请人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检查。经检查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予以许可。开办公众聚集场所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要求》、《公众聚集场所消防技术标准要点》、《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要点》)。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设置地点还应当符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选择告知承诺制窗口办理,当场出消防检查意见书;消防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办理 ,1个工作日出消防检查意见书;20个工作日之内实地核查。 选择非告知承诺方式办理,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 工作日内,对该场所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出消防检查意见书的决定。 | 0 工作日 |
环节名称 | 决定公开 | 不公开的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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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公开 | 无 |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六号)第十五条: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作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许可。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及时对作出承诺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核查。 申请人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检查。经检查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予以许可。 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制定。
常见问题
无
服务承诺
- 到现场大厅次数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