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参保登记(基本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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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城乡居民参保登记(基本医疗保险)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基本编码 002036110003 实施机关 市医疗保障局
实施机构(科)室 医保中心参保科 服务对象 自然人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是否网办
法定办结时限 20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当场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通办范围 全县,全乡(镇、街道)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是否有中介服务 是否收费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不支持
到场办理原因 需本人或代办人提供相应材料
审批结果名称
审批结果样本

办理地点/时间

陕西省咸阳市兴平市西城街道 金城路中段南侧陕西信合西邻(办理窗口:参保科)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至12:00,下午14:30至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条件

省各统筹区域内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人员,未就业退役人员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必要性 受理标准 来源渠道 填报须知 样/空表下载
城乡居民参保登记表 原件 纸质或电子 原件1份  必要 填写规范,字迹清晰 申请人自备 材料真实有效。
居民身份证 原件 纸质或电子 原件1份  必要 身份证在有效期内。 由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真实有效。

特殊环节

办理流程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常见问题

服务承诺

到现场大厅次数0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29-38819694
咨询窗口:
医保中心参保科,政务大厅12.13.14号窗口

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
029-388196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