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线电台(站)的设置、使用许可及无线电台执照核发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无线电台(站)的设置、使用许可及无线电台执照核发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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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07012000 | 实施机关 |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实施机构(科)室 | 陕西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是否网办 | 是 |
法定办结时限 | 30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30 工作日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通办范围 | 全省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快递申请 |
是否有中介服务 | 无 | 是否收费 | 否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申请材料和证照批文均可递送 |
收件人姓名 | 宁帅彬 | 收件人电话 | 029-88668313 |
收件人地址 | 省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西安市长安北路14号朱雀广场内) | 邮政编码 | 710068 |
邮寄说明 | 无 | ||
审批结果名称 | 无 | ||
审批结果样本 | 无 |
办理地点/时间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长安路街道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长安路街道长安北路14号朱雀广场内陕西省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窗口:综合窗口2-综合窗口17)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4:00至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2016年第672号令)第二十八条 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业余无线电台外,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可用的无线电频率; (二)所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依法取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且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要求; (三)有熟悉无线电管理规定、具备相关业务技能的人员; (四)有明确具体的用途,且技术方案可行; (五)有能够保证无线电台(站)正常使用的电磁环境,拟设置的无线电台(站)对依法使用的其他无线电台(站)不会产生有害干扰。 申请设置、使用空间无线电台,除应当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有可利用的卫星无线电频率和卫星轨道资源。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必要性 | 受理标准 | 来源渠道 | 填报须知 | 样/空表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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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文件或行政许可申请书 | 原件 | 纸质和电子 | 原件1份 | 必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红头盖章文件 | |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 原件或复印件 | 纸质和电子 |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 必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当场核验后发还申请人,复印件加盖公章。 | |
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及证明文件 | 原件 | 纸质和电子 | 原件1份 | 必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 | 原件 | 纸质和电子 | 原件1份 | 必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
地面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申请表 | 原件 | 纸质和电子 | 原件1份 | 必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需加盖公章。 | |
电磁环境测试及干扰分析测试报告 | 原件 | 纸质和电子 | 原件1份 | 必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电磁环境测试及干扰分析报告应符合国家质量计量法规要求并对报告承担法律责任。 申请取得下列无线电台执照,可以不提供本材料: (一)广播电视地面无线电台(站)等只具有发射功能的无线电台(站),但地面航空无线电导航台(站)除外; (二)地面移动通信基站; (三)无固定台址的地面无线电台(站); (四)承诺不提出免受有害干扰保护要求的地面无线电台(站)。 | |
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 | 复印件 | 纸质和电子 | 复印件1份 | 必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
技术可行性报告 | 原件 | 纸质和电子 | 原件1份 | 必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特殊环节
环节名称 | 所需时限 | 法定依据 | 是否收费 | 收费依据 | 是否计算在法定办结时限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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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审查 | 无 | 无 | 否 | 无 | 无 |
实地核查 | 3工作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五条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节规定的期限内。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2016年第672号令)第六十二条 建设射电天文台、气象雷达站、卫星测控(导航)站、机场等需要电磁环境特殊保护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确定工程选址前对其选址进行电磁兼容分析和论证,并征求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意见;未进行电磁兼容分析和论证,或者未征求、采纳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意见的,不得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排除有害干扰的要求。 | 否 | ||
技术审查 | 3工作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2016年第672号令)第二十八条 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业余无线电台外,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可用的无线电频率; (二)所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依法取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且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要求; (三)有熟悉无线电管理规定、具备相关业务技能的人员; (四)有明确具体的用途,且技术方案可行; (五)有能够保证无线电台(站)正常使用的电磁环境,拟设置的无线电台(站)对依法使用的其他无线电台(站)不会产生有害干扰。 申请设置、使用空间无线电台,除应当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有可利用的卫星无线电频率和卫星轨道资源。 | 是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受理通过 | 受理结果 | 受理时限 | 补正或更正 | 补正或更正结果 | 补正或更正时限 | 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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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达到申请条件。 | 出具受理单 | 5工作日 |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 | 一次性告知书 | 5工作日 |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或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或因数量限制、政策变动等原因停止受理的。 |
环节名称 | 审查方式 | 审查标准 | 审查结果 | 审查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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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书面审查,实地核查,专家评审,技术审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2016年第672号令)第二十八条 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业余无线电台外,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可用的无线电频率; (二)所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依法取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且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要求; (三)有熟悉无线电管理规定、具备相关业务技能的人员; (四)有明确具体的用途,且技术方案可行; (五)有能够保证无线电台(站)正常使用的电磁环境,拟设置的无线电台(站)对依法使用的其他无线电台(站)不会产生有害干扰。 申请设置、使用空间无线电台,除应当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有可利用的卫星无线电频率和卫星轨道资源。 | 出具审查意见。 | 17工作日 |
环节名称 | 决定公开 | 不公开的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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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公开 | 无 |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公布,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修订)第二十七条 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取得无线电台执照,但设置、使用下列无线电台(站)的除外:(一)地面公众移动通信终端;(二)单收无线电台(站);(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台(站)。第三十条 设置、使用有固定台址的无线电台(站),由无线电台(站)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设置、使用没有固定台址的无线电台,由申请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设置、使用空间无线电台、卫星测控(导航)站、卫星关口站、卫星国际专线地球站、15瓦以上的短波无线电台(站)以及涉及国家主权、安全的其他重要无线电台(站),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第三十八条 无线电台(站)应当按照无线电台执照规定的许可事项和条件设置、使用;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无线电台(站)终止使用的,应当及时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手续,交回无线电台执照,拆除无线电台(站)及天线等附属设备。
常见问题
无
服务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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