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许可)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许可)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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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610123081000 | 实施机关 | 黄龙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实施机构(科)室 | 社会服务科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是否网办 | 是 |
法定办结时限 | 10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0 工作日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通办范围 | 无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是否有中介服务 | 无 | 是否收费 | 否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证照批文可递送 |
收件人姓名 | 无 | 收件人电话 | 无 |
收件人地址 | 无 | 邮政编码 | 无 |
邮寄说明 | 无 | ||
审批结果名称 | 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 | ||
审批结果样本 | 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样本 |
办理地点/时间
陕西省延安市黄龙县石堡镇 中心北街黄龙县人民政府西侧约60米黄龙县政务服务大厅(办理窗口:社会服务窗口)
夏令时: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00至12:00,下午14:30至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冬令时: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00至12:00,下午14:00至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修正)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九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实行许可制度管理,食品摊贩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管理。实施许可、发放登记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必要性 | 受理标准 | 来源渠道 | 填报须知 | 样/空表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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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 复印件 | 纸质和电子 | 复印件1份 | 必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申请表 | 原件 | 纸质和电子 | 原件1份 | 必要 | 无 | 官网下载 | 无 | |
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 复印件 | 纸质和电子 | 复印件1份 | 必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
生产加工场所平面图及其有权使用证明 | 复印件 | 纸质和电子 | 复印件1份 | 必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特殊环节
环节名称 | 所需时限 | 法定依据 | 是否收费 | 收费依据 | 是否计算在法定办结时限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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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审查 | 无 | 无 | 否 | 无 | 无 |
实地核查 | 2工作日 | 《陕西省食品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县级食监督品药品管理部门受理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核查,如实填写现场核查报告,经申请人确认后,双方在核查报告上签名或者盖章。现场核查人员不少于2人。 | 否 | 否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受理通过 | 受理结果 | 受理时限 | 补正或更正 | 补正或更正结果 | 补正或更正时限 | 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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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达到申请条件。 | 出具受理单,电子回执单 | 5工作日 |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 | 一次性告知书,手机短信通知 | 5工作日 |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或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或因数量限制、政策变动等原因停止受理的。 |
环节名称 | 审查方式 | 审查标准 | 审查结果 | 审查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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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实地核查,书面审查 | 材料齐全、符合规定。 | 出具审查结果通知 | 4工作日 |
环节名称 | 决定公开 | 不公开的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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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公开 | 无 |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修正)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九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实行许可制度管理,食品摊贩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管理。实施许可、发放登记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常见问题
无
服务承诺
- 到现场大厅次数0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