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和资质备案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和资质备案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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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611011018000 | 实施机关 | 省自然资源厅 |
实施机构(科)室 | 地质勘查管理处 | 服务对象 | 营利法人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是否网办 | 是 |
法定办结时限 | 10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当场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通办范围 | 全省,全市,全县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 |
是否有中介服务 | 否 | 是否收费 | 否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不支持 |
审批结果名称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和资质备案登记表 | ||
审批结果样本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和资质备案登记表样本 |
办理地点/时间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桃园路街道 劳动南路180号附近陕西省自然资源厅(办理窗口:二楼)
夏令时: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5:00至18:00(每年7-8月,法定节假日除外) 冬令时: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4:00至18:00(每年1-6月、9-12月,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条件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第二十二条国家对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取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29号令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六条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承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活动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七条 资质单位应当在签订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合同后十日内,到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资质和项目备案。评估项目跨行政区域的,资质单位应当向项目所跨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必要性 | 受理标准 | 来源渠道 | 填报须知 | 样/空表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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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和评估项目备案登记表 | 原件和复印件 | 纸质和电子 |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 必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合同书 | 复印件 | 纸质和电子 | 复印件1份 | 必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
工商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 复印件 | 纸质和电子 | 复印件1份 | 必要 | 无 | 由政府部门核发 | 无 | |
地址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 | 复印件 | 纸质和电子 | 复印件1份 | 必要 | 无 | 由政府部门核发 | 无 |
特殊环节
环节名称 | 所需时限 | 法定依据 | 是否收费 | 收费依据 | 是否计算在法定办结时限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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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审查 | 无 | 无 | 否 | 无 | 无 |
办理流程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设定依据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29号令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资质单位应当在签订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合同后十日内,到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资质和项目备案。评估项目跨行政区域的,资质单位应当向项目所跨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常见问题
无
服务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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