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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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2014007007 | 实施机关 | 市人社局 |
实施机构(科)室 | 咸阳市劳动能力鉴定服务中心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非营利法人,营利法人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是否网办 | 是 |
法定办结时限 | 90 自然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90 自然日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通办范围 | 全市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 |
是否有中介服务 | 否 | 是否收费 | 否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申请材料可递送 |
收件人姓名 | 工伤鉴定部 | 收件人电话 | 029-33115775 |
收件人地址 | 咸阳市秦都区玉泉路8号劳动大厦三楼劳动能力鉴定服务中心工伤鉴定部 | 邮政编码 | 712000 |
邮寄说明 | 网上申报上传资料全部邮寄。 | ||
到场办理原因 | 鉴定当天工伤职工本人必须到场,专家进行查体。 | ||
审批结果名称 | 复查鉴定结论书 | ||
审批结果样本 | 复查鉴定结论书样本 |
办理地点/时间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古渡街道 咸阳市秦都区玉泉路8号劳动大厦三楼劳动能力鉴定服务中心(办理窗口:工伤鉴定部)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至12:00,下午14:30至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条件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必要性 | 受理标准 | 来源渠道 | 填报须知 | 样/空表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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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 原件 | 纸质和电子 | 原件1份 | 必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职工签字按手印,单位盖章 | |
认定工伤决定书 | 复印件 | 纸质和电子 | 复印件1份 | 必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
社会保障卡 | 复印件 | 纸质和电子 | 复印件1份 | 必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
居民身份证 | 复印件 | 纸质和电子 | 复印件1份 | 必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
诊断证明 | 复印件 | 纸质和电子 | 复印件1份 | 必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
影像资料 | 复印件 | 纸质和电子 | 复印件1份 | 必要 | 三甲医院出具的报告单。 | 申请人自备 | 近三个月受伤部位影像资料 | |
完整病历 | 复印件 | 纸质和电子 | 复印件1份 | 必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特殊环节
办理流程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设定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二十八条: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 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2.《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第十七条:自劳动能力鉴定结 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 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对复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申请再次鉴定。
常见问题
无
服务承诺
- 到现场大厅次数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