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线电台识别码核发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无线电台识别码核发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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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07040000 | 实施机关 |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实施机构(科)室 | 陕西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是否网办 | 是 |
法定办结时限 | 30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30 工作日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通办范围 | 全省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是否有中介服务 | 无 | 是否收费 | 否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申请材料和证照批文均可递送 |
收件人姓名 | 宁帅彬 | 收件人电话 | 029-88668313 |
收件人地址 | 省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西安市长安北路14号朱雀广场内) | 邮政编码 | 710068 |
邮寄说明 | 无 | ||
审批结果名称 | 无 | ||
审批结果样本 | 无 |
办理地点/时间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长安路街道 长安北路14号朱雀广场内陕西省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窗口:1号和18号窗口)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3:30至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条件
(一)申请的无线电台识别码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及相关无线电台识别码管理规定等; (二)申请的无线电台识别码应符合国家关于无线电台识别码的分配规划; (三)有可用的无线电台识别码资源; (四)拟使用无线电台识别码的无线电台(站)应是固定电台(工作频率28MHz以下)、航空电台、航空器电台、海岸电台、船舶电台、广播电台、标准频率和时间信号电台、业余电台等国家规定须核发无线电台识别码的电台类型; (五)拟使用无线电台识别码的无线电台(站)应为合法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 注: 1.依法需要专家评审、听证、国内、国际协调或者履行国际规则规定程序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二十个工作日内。 2.如与无线电台执照同时申请的,颁发无线电台执照的同时核发无线电台识别码。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必要性 | 受理标准 | 来源渠道 | 填报须知 | 样/空表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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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文件或行政许可申请书 | 原件 | 纸质和电子 | 原件1份 | 必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红头文件加盖公章 | |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 原件或复印件 | 纸质和电子 |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 必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当场核验后返还申请人,复印件留存。 | |
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及证明文件 | 原件 | 纸质和电子 | 原件1份 | 必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
无线电台站设置行政许可 | 原件 | 纸质和电子 | 原件1份 | 必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如与无线电台执照同时申请的,应按照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许可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
特殊环节
环节名称 | 所需时限 | 法定依据 | 是否收费 | 收费依据 | 是否计算在法定办结时限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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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审查 | 无 | 无 | 否 | 无 | 无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受理通过 | 受理结果 | 受理时限 | 补正或更正 | 补正或更正结果 | 补正或更正时限 | 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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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达到申请条件。 | 出具受理单 | 5工作日 |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 | 一次性告知书 | 5工作日 |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或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或因数量限制、政策变动等原因停止受理的。 |
环节名称 | 审查方式 | 审查标准 | 审查结果 | 审查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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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书面审查 | 申请无线电台执照,应取得无线电台(站)的设置、使用许可的。 申请使用无线电台识别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的无线电台识别码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及相关无线电台识别码管理规定等; 2.申请的无线电台识别码应符合国家关于无线电台识别码的分配规划; 3.有可用的无线电台识别码资源; 4.拟使用无线电台识别码的无线电台(站)应是固定电台、移动电台、航空电台、航空器电台、船舶电台、广播电台、标准频率和时间信号电台、业余电台等国家规定须核发无线电台识别码的电台类型; 5.拟使用无线电台识别码的无线电台(站)应为合法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 | 出具审查意见。 | 15工作日 |
环节名称 | 决定公开 | 不公开的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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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公开 | 无 |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公布,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修订)第三十一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根据本条例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规定的条件,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颁发无线电台执照;需要使用无线电台识别码的,同时核发无线电台识别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无线电台(站)需要变更、增加无线电台识别码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发。第三十四条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向国际电信联盟统一申请无线电台识别码序列,并对无线电台识别码进行编制和分配。
常见问题
无
服务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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