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新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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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新办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基本编码 000123020000 实施机关 太白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实施机构(科)室 综合审批股 服务对象 营利法人,自然人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是否网办
法定办结时限 20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当场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通办范围 全县,全市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网上办理
是否有中介服务 是否收费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不支持
到场办理原因
审批结果名称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审批结果样本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样本

办理地点/时间

陕西省宝鸡市太白县咀头镇 北大街41号政务服中心(办理窗口:太白县咀头镇北大街41号政务服务中心大厅一楼15号窗口 )


夏令时: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00至12:00,下午15:00至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7-8月)) 冬令时: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00至12:00,下午14:00至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条件

1.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审核条件; 2.依据申请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 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必要性 受理标准 来源渠道 填报须知 样/空表下载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书 原件 纸质 原件1份  非必要 申请人自备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表 原件 纸质 原件1份  非必要 申请人自备
法人身份证明文件 复印件 纸质 复印件1份  必要 申请人自备 复印清晰,无涂改
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 原件 纸质 原件1份  必要 申请人自备 材料真实有效
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原件 纸质 原件1份  必要 申请人自备 填写真实有效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原件 纸质 原件1份  必要 申请人自备 根据经营范围,制定相应制度。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原件 纸质 原件1份  必要 申请人自备 真实有效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 原件 纸质 原件1份  必要 申请人自备 检测报告真实有效
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原件 纸质 原件1份  必要 中介机构 检测报告真实有效
从业人员健康证 原件 纸质 原件1份  必要 申请人自备

特殊环节

环节名称 所需时限 法定依据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 是否计算在法定办结时限内
书面审查
实地核查 5 工作日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需要对申请人 进行现场审查的,应当及时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审查,并根据现场 审查结论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
技术审查 4 工作日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需要对申请行 政许可事项进行检验、检测、检疫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指派2名 以上工作人员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测、检疫,并书面告知 检验、检测、检疫所需期限。需要延长检验、检测、检疫期限的,应当另行 书面告知申请人。检验、检测、检疫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卫生行政许可期限 内。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受理通过 受理结果 受理时限 补正或更正 补正或更正结果 补正或更正时限 不予受理
受理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达到申请条件。 出具受理单 0 工作日 0 工作日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或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或因数量限制、政策变动等原因停止受理的。
环节名称 审查方式 审查标准 审查结果 审查时限
审查 书面审查,实地核查,技术审查 1、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 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 2、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 卫生培训制度,组织从业人员学习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并进行考核。对 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岗。 3、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 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4、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保持公共场所空气 流通,室内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公共场所采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 当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相关卫生规范和规定的要求。 5、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 顾客使用的生活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游泳场(馆)和公共浴室水 质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6、公共场所的采光照明、噪声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 要求。公共场所应当尽量采用自然光。自然采光不足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配置与其经营 场所规模相适应的照明设施。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降低噪声。 7、公共场所经营者 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保证卫生安全,可以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一客一换,按 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8、公共场所经 营者应当根据经营规模、项目设置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公共 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设施设备维护制度,定期检查卫生设施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不 得擅自拆除、改造或者挪作他用。公共场所设置的卫生间,应当有单独通风排气设施,保持 清洁无异味。 9、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配备安全、有效的预防控制蚊、蝇、蟑螂、鼠和其他 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并保证相关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及时清 运废弃物。 10、公共场所的选址、设计、装修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11、室 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室外公共场所 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公共场所不得设置自动售烟机。公共场所经营者 应当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 12、公共场所经 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 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 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 13、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制定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 方案,定期检查公共场所各项卫生制度、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危害公众健康的隐患。 14、公共场所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经营者应当立即处置,防止危害扩大,并及时向县级人 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出具审查意见。 0 工作日
环节名称 决定公开 不公开的依据
决定 公开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设定依据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 :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签发。2.《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97号)附件1《国务院决定修改的行政法规》十七、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项修改为:“(一)宾馆、旅店、招待所;”。第三条第二款中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修改为“国务院疾病预防控制部门”。第四条第二款中的“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修改为“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第八条修改为:“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实行卫生备案管理的公共场所外,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前向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录像厅(室)、音乐厅、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书店的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之日起30天内向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办理卫生备案。”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或者未办理卫生备案的。”


常见问题

服务承诺

到现场大厅次数0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917-4951985
咨询窗口:
太白县咀头镇北大街41号政务服务中心大厅一楼15号窗口

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
0917-4952176
投诉窗口:
太白县咀头镇北大街41号行政审批服务局四楼办公室405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