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主体工程筏板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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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主体工程筏板以上)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基本编码 000117006000 实施机关 高新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实施机构(科)室 投资服务部 服务对象 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是否网办
法定办结时限 7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 工作日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通办范围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是否有中介服务 是否收费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不支持
到场办理原因
审批结果名称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审批结果样本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样本

办理地点/时间

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丈八沟街道 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A座(办理窗口:二楼88-90号窗口)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3:0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条件

(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建立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并落实到人。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必要性 受理标准 来源渠道 填报须知 样/空表下载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与质量安全监督并联审批申请书 签字盖章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
用地批准手续 复印件 纸质和电子 复印件1份  必要 所有申请材料应确保清晰、准确、适合阅读(如页面方向),完整上传 由政府部门核发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复印件 纸质和电子 复印件1份  必要 所有申请材料应确保清晰、准确、适合阅读(如页面方向),完整上传 由政府部门核发
施工图审查技术意见
施工合同 原件 纸质和电子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必要 所有申请材料应确保清晰、准确、适合阅读(如页面方向),完整上传 申请人自备
监理合同 原件 纸质和电子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必要 所有申请材料应确保清晰、准确、适合阅读(如页面方向),完整上传 申请人自备
主体工程筏板以上部分施工组织设计,包括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 原件1份  危大工程清单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三家公章。 安全管理措施需由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签字、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盖施工单位公章,总监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监理中标通知书
施工中标通知书

特殊环节

环节名称 所需时限 法定依据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 是否计算在法定办结时限内
书面审查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受理通过 受理结果 受理时限 补正或更正 补正或更正结果 补正或更正时限 不予受理
受理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达到申请条件。 电子回执单 0工作日 1工作日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或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或因数量限制、政策变动等原因停止受理的。
环节名称 审查方式 审查标准 审查结果 审查时限
审查 书面审查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建立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并落实到人。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符合发证条件 1工作日
环节名称 决定公开 不公开的依据
决定 公开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主席令第九十一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常见问题

服务承诺

到现场大厅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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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029-88855810
咨询窗口:
高新区政务服务大厅二楼88-90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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