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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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14007001 | 实施机关 | 高新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实施机构(科)室 | 公共事务部 | 服务对象 | 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是否网办 | 否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5 工作日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通办范围 | 无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
是否有中介服务 | 无 | 是否收费 | 否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不支持 |
到场办理原因 | 1 | ||
审批结果名称 | 批准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通知书 | ||
审批结果样本 | 批准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通知书样本 |
办理地点/时间
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丈八沟街道 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A座(办理窗口:二楼81-83号窗口)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3:0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条件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五)条: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必要性 | 受理标准 | 来源渠道 | 填报须知 | 样/空表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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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申请书 | 原件 | 纸质 | 原件1份 | 必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书自备,无空表 | |
陕西省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表 | 原件 | 纸质 | 原件2份 | 必要 | 无 | 官网下载 | 填表说明:1. 申请岗位或工种涉及劳务派遣人员的,申请单位应同时提交劳务派遣单位的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2. 单位没有工会组织的,凡涉及岗位职工少于30人的,则所涉岗位职工必须全部签名;超过30名的,按每超过100人按10%递增。 3. 请在选项对应“□”内打“√”。 | |
营业执照 | 原件和复印件 | 纸质 |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 必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可参考空表示例或样表示例 | |
法人身份证 | 复印件 | 纸质 | 复印件1份 | 必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可参考空表示例或样表示例 |
特殊环节
环节名称 | 所需时限 | 法定依据 | 是否收费 | 收费依据 | 是否计算在法定办结时限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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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审查 | 无 | 无 | 否 | 无 | 无 |
实地核查 | 工作日 |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工作的通知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受理通过 | 受理结果 | 受理时限 | 补正或更正 | 补正或更正结果 | 补正或更正时限 | 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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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达到申请条件。 | 出具受理单 | 1工作日 |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 | 一次性告知书 | 0工作日 |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或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或因数量限制、政策变动等原因停止受理的。 |
环节名称 | 审查方式 | 审查标准 | 审查结果 | 审查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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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书面审查,实地核查 | 对申请单位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核;需要进行实地核查的,进行实地核查,提出审查意见。 | 审查后提出审查意见 | 3工作日 |
环节名称 | 决定公开 | 不公开的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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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公开 | 无 |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第五条:“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第七条:“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常见问题
无
服务承诺
- 到现场大厅次数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