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及丧葬费申领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及丧葬费申领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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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2014006007 | 实施机关 | 雁塔区人社局 |
实施机构(科)室 | 雁塔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是否网办 | 否 |
法定办结时限 | 15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5 工作日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通办范围 | 无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办理 |
是否有中介服务 | 否 | 是否收费 | 否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不支持 |
到场办理原因 | 需现场办理 | ||
审批结果名称 | 无 | ||
审批结果样本 | 无 |
办理地点/时间
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电子城街道 电子正街南段与双桥一巷十字西南角雁塔区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窗口:人社局五楼)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3:0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条件
本事项适用于:1.参保人员死亡并符合丧葬费申领条件;2. 参保人员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3.在其他险种已经领取养老待遇。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必要性 | 受理标准 | 来源渠道 | 填报须知 | 样/空表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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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身份证 | 原件和复印件 | 纸质和电子 |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 必要 | 审查时提供的证件信息与本人或遗属的身份信息一致。 | 由政府部门核发 | 根据情形(出国)提交死者本人或遗属的身份证,材料要求真实有效证件, | |
社会保障卡 | 原件和复印件 | 纸质和电子 |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 必要 | 审查社会保障卡是否破损,是否与本人一致,复印件清晰完整。 | 由政府部门核发 | 社保卡完整,无损坏。 | |
关系证明 | 原件和复印件 | 纸质和电子 |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 必要 | 收集核验有效证件真实性,有效性; | 由政府部门核发 | 提交户口簿材料应真实有效且提交复印件需居民户口簿的本人页和户主页,信息一致。以及其他能证明与本人的关系材料均可。 | |
非正常死亡证明 | 原件或复印件 | 纸质 |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 必要 | 收集核验有效证件原件或照片的真实性,有效性 | 由政府部门核发 | 死亡医学证明、火化证、户籍注销证明等死亡证明均可办理。 | |
户口注销证明 | 原件或复印件 | 纸质 |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 必要 | 收集核验有效证件原件或照片的真实性,有效性; | 由政府部门核发 | 死亡医学证明、火化证、户籍注销证明等死亡证明均可办理。 | |
火化证 | 原件或复印件 | 纸质 |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 必要 | 收集核验有效证件原件或照片的真实性,有效性; | 由政府部门核发 | 死亡医学证明、火化证、户籍注销证明等死亡证明均可办理。 | |
死亡证明 | 原件或复印件 | 纸质 |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 必要 | 收集核验有效证件原件或照片的真实性,有效性; | 中介机构 | 死亡医学证明、火化证、户籍注销证明等死亡证明均可办理。 | |
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 | 原件或复印件 | 纸质 |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 必要 | 收集核验有效证件原件或照片的真实性,有效性; | 由政府部门核发 | 死亡医学证明、火化证、户籍注销证明等死亡证明均可办理。 |
特殊环节
办理流程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 。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2.《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六、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本决 定实施后到达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3.《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六、养老保险待遇及调整。……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4.《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四、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本决定实施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执行……。 5.《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令第13号)第三条:……参加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 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 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第六条:职工基 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个人在达到法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 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其中,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以在其离境时或者离 境后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保留个人账户的权利以及终 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 给本人。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依法继承。 6.《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 号)《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意见》五、关于个人账户的清退处理:对于参保人员出 国定居或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手续,并全额退还个人账户储 存额……。 7.《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三十八条:……县社保机构复核无误 后,结算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建立丧葬补助制度的地区,对符合丧葬补助领取条件的,应同时计算丧葬补助金额), 按照本规程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将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及丧葬补助金)支付给参保人员(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 人)……”。 8.《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三十三条:办理参 保人员终止登记手续后,参保单位可代参保人员或继承人向社保经办机构申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休人员为个人账户余 额)。社保经办机构完成支付手续后,终止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第四十一条:办理参保人员终止登记手续后, 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手续……。
常见问题
无
服务承诺
- 到现场大厅次数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