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设立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个体工商户设立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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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31004000 | 实施机关 | 韩家村委会 |
实施机构(科)室 | 经济审批科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是否网办 | 是 |
法定办结时限 | 15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当场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通办范围 | 全县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办理,快递申请 |
是否有中介服务 | 无 | 是否收费 | 否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证照批文可递送 |
收件人姓名 | 无 | 收件人电话 | 无 |
收件人地址 | 无 | 邮政编码 | 无 |
邮寄说明 | 无 | ||
到场办理原因 | 核对身份信息及材料原件 | ||
审批结果名称 | 营业执照 | ||
审批结果样本 | 营业执照样本 |
办理地点/时间
陕西省咸阳市彬州市韩家镇 韩家镇韩家村党群服务中心一楼(办理窗口:1号窗口)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下午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条件
《个体工商户条例》(2011年4月16日国务院令第59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条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第三条: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第八条: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第十条: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第十二条: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个体工商户登记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陕工商发〔2018〕30 号)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必要性 | 受理标准 | 来源渠道 | 填报须知 | 样/空表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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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的身份证明 | 原件和复印件 | 纸质 |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 必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特殊环节
环节名称 | 所需时限 | 法定依据 | 是否收费 | 收费依据 | 是否计算在法定办结时限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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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审查 | 无 | 无 | 否 | 无 | 无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受理通过 | 受理结果 | 受理时限 | 补正或更正 | 补正或更正结果 | 补正或更正时限 | 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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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达到申请条件。 | 出具受理单 | 0 工作日 |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 | 一次性告知书 | 0 工作日 |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或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或因数量限制、政策变动等原因停止受理的。 |
环节名称 | 审查方式 | 审查标准 | 审查结果 | 审查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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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书面审查 | (一)优化登记流程。将原来的受理、核准和发照多人多环节整合为一人当场受理、核准、发照。 (二)简化登记材料。申请人提交身份证原件,登记人员采用身份证验证机提取申请人身份信息和照片。除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项目需提交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受他人委托办理的需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外,申请人不再提交其它纸质申请材料。 (三)名称现场提供。经营范围不涉及前置审批事项的,取消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申请人现场提供拟用名称,登记人员现场录入,系统查重、比对后,生成使用名。 (四)住所自主申报。申请人自主申报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登记人员现场录入,打印《住所(经营场所)承诺书》,申请人阅读《住所(经营场所)承诺书》条款,并当场签字确认。申请将住宅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按照《陕西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五)登记信息口述。申请人口述经营范围、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登记信息,经营范围由登记人员根据申请人申请从经营范围标准表述库中勾选,其他登记事项由登记人员现场录入,打印登记申请表,申请人当场签字确认。经营范围涉及后置审批项目的,申请人当场签署《双告知承诺书》。 (六)当场核准发照。经营范围不涉及前置审批项目的,登记人员当场核准,当场发照。在实行个体工商户窗口登记的同时,继续推进个体工商户全程电子化登记。 | 颁发营业执照 | 0 工作日 |
环节名称 | 决定公开 | 不公开的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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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公开 | 无 |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设定依据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一)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 (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三)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四)个体工商户;(五)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第三条:“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市场主体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常见问题
无
服务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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