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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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基本编码 000117020000 实施机关 泾阳县住建局
实施机构(科)室 泾阳县市政建设管护中心 服务对象 营利法人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是否网办
法定办结时限 0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当场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通办范围 全县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是否有中介服务 是否收费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申请材料和证照批文均可递送
收件人姓名 泾阳县城市建设管护中心 收件人电话 029-36222106
收件人地址 陕西省咸阳市泾阳县中心街201号住建局 邮政编码 713700
邮寄说明
到场办理原因 现场技术审核、施工放线
审批结果名称 准予单位、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市政公用设施许可决定书
审批结果样本 准予单位、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市政公用设施许可决定书样本

办理地点/时间

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 Y279(程黄路)(办理窗口:城市建设管护中心)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4:30至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条件

申请人有良好的信用记录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必要性 受理标准 来源渠道 填报须知 样/空表下载
设施建设的申请审批正式红头文件 原件 纸质 原件1份  必要 申请人自备
设施建设申请表 原件 纸质 原件1份  必要 官网下载

特殊环节

环节名称 所需时限 法定依据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 是否计算在法定办结时限内
实地核查 0 工作日 《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应由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和施工单位承担,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并接受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技术审查 0 工作日 《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应由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和施工单位承担,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并接受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受理通过 受理结果 受理时限 补正或更正 补正或更正结果 补正或更正时限 不予受理
受理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达到申请条件。 出具受理单 0 工作日 0 工作日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或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或因数量限制、政策变动等原因停止受理的。
环节名称 审查方式 审查标准 审查结果 审查时限
审查 技术审查,实地核查 《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应由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和施工单位承担,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并接受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市政设施建设批复书 0 工作日
环节名称 决定公开 不公开的依据
决定 公开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设定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第三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9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第二条第(二)项: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3项合并为‘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1项”。


常见问题

服务承诺

到现场大厅次数0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29-36222106
咨询窗口:
城市建设管护中心

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
029-36229898
投诉窗口:
法制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