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首次检验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首次检验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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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612023133000 | 实施机关 | 市市场监管局 |
实施机构(科)室 | 西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院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是否网办 | 是 |
法定办结时限 | 10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0 工作日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通办范围 | 无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是否有中介服务 | 否 | 是否收费 | 是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不支持 |
到场办理原因 | |||
审批结果名称 | 机动工业车辆检验报告(首次) | ||
审批结果样本 | 机动工业车辆检验报告(首次)样本 |
办理地点/时间
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丈八沟街道 团结南路69号西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院(办理窗口:特种设备报检窗口)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下午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条件
场车使用单位进行自行检查合格的基础上,由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在场车首次投入使用前或者改造后进行检验。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必要性 | 受理标准 | 来源渠道 | 填报须知 | 样/空表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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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 | 复印件 | 纸质和电子 | 复印件1份 | 必要 | 需加盖单位公章 | 申请人自备 | 可参考空表示例或样表示例 | |
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 | 复印件 | 纸质 | 复印件1份 | 必要 | 需加盖单位公章 | 由政府部门核发 | 可参考空表示例或样表示例 | |
型式试验报告 | 复印件 | 纸质 | 复印件1份 | 必要 | 需加盖单位公章 | 由政府部门核发 | 可参考空表示例或样表示例 | |
产品合格证 | 复印件 | 纸质 | 复印件1份 | 必要 | 需加盖单位公章 | 由政府部门核发 | 若为防爆叉车,则需提供整车防爆合格证,需盖使用单位公章;此材料格式仅供参考,具体材料根据实际情况提交。 | |
自检报告 | 原件 | 纸质 | 原件1份 | 容缺后补 | 填写标准,内容正确,项目完整。 | 申请人自备 | 可参考空表示例或样表示例 | |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 | 原件或复印件 | 纸质 |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 非必要 | 若为改造或重大修理,则需提供,文件需需加盖单位公章 | 由政府部门核发 | 可参考空表示例或样表示例 | |
维护计划 | 复印件 | 纸质 | 复印件1份 | 容缺后补 | 需加盖单位公章 | 申请人自备 | 此材料格式仅供参考。具体材料根据实际情况提交 | |
运输路线图和运行时间表 | 复印件 | 纸质 | 复印件1份 | 容缺后补 | 需加盖单位公章 | 申请人自备 | 可参考空表示例或样表示例 | |
申请表 | 原件 | 纸质 | 原件1份 | 容缺后补 | 申请表填写清晰,加盖单位公章。 | 官网下载 | 可参考空表示例或样表示例 |
特殊环节
办理流程
收费标准
1、
费用名称:
检验费用收费依据:
陕质监函【2015】457号 陕政办财【2017】102号收费标准:
陕质监函【2015】457号 陕政办财【2017】102号设定依据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第三章 使用安全管理:使用单位应当遵守《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的规定,同时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取得营业执照; (2)对其区域内使用场车的安全负责; (3)根据场车的用途、使用环境,选择适应使用条件要求的场车,并且对所购买场车的选型负责; (4)购置观光车辆时,保证观光车辆的设计爬坡度能够满足使用单位行驶线路中的最大坡度的要求,并且在销售合同中明确; (5)场车首次投入使用前,向产权单位所在地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首次检验; (6)检验有效期届满的 1 个月以前,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接受检验,并且做好定期检验相关的配合工作; (7)流动作业的场车使用期间,在使用所在地或者使用登记所在地进行定期检验; (8)制定安全操作规程,至少包括系安全带、转弯减速、下坡减速和超高限速等要求; (9)场车驾驶人员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持证上岗; (10)按照本规程要求,进行场车的日常维护保养、自行检查和全面检查; (11)叉车使用中,如果将货叉更换为其他属具,该设备的使用安全由使用单位负责; (12)在观光车辆上配备灭火器; (13)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三章 使用安全管理 3.1.1(5)场车首次投入使用前,向产权单位所在地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首次检验。"
常见问题
无
服务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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