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人体健康有关的一级、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新(改、扩)建备案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与人体健康有关的一级、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新(改、扩)建备案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基本编码 | 611019017000 | 实施机关 | 市卫生健康委 |
实施机构(科)室 | 科技教育处 | 服务对象 | 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是否网办 | 是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通办范围 | 无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网上办理 |
是否有中介服务 | 否 | 是否收费 | 否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不支持 |
到场办理原因 | |||
审批结果名称 | 西安市病原微生物生物安全实验室备案凭证 | ||
审批结果样本 | 西安市病原微生物生物安全实验室备案凭证样本 |
办理地点/时间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凤城八路189号西安市政务服务中心(东厅)(办理窗口:民生保障区-C06窗口,民生保障区-C07窗口,民生保障区-C08窗口,民生保障区-C09窗口,民生保障区-C10窗口)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3:0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条件
1.申请人应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合法资质,并设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部门、企业、事业单位; 2.具备开展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各项条件。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必要性 | 受理标准 | 来源渠道 | 填报须知 | 样/空表下载 |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纸质 | 原件1份 | 必要 | 完整填写,内容真实。 | 申请人自备 | 完整填写,内容真实。 | |
申请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文件)材料 | 复印件 | 纸质 | 复印件1份 | 必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可参考空表示例或样表示例 | |
实验室平面布局图 | 原件 | 纸质 | 原件1份 | 必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可参考空表示例或样表示例 | |
实验室设立单位生物安全管理委员会组织机构说明材料 | 原件 | 纸质 | 原件1份 | 必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可参考空表示例或样表示例 | |
实验室生物安全危险度评估报告 | 原件 | 纸质 | 原件1份 | 必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可参考空表示例或样表示例 | |
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制度 | 原件 | 纸质 | 原件1份 | 必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可参考空表示例或样表示例 | |
实验室生物安全应急处置预案 | 原件 | 纸质 | 原件1份 | 必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可参考空表示例或样表示例 |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技术评估表 | 原件 | 纸质 | 原件1份 | 必要 | 具有西安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卫生专业委员会评估意见。 | 申请人自备 | 具有西安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卫生专业委员会评估意见。 |
特殊环节
环节名称 | 所需时限 | 法定依据 | 是否收费 | 收费依据 | 是否计算在法定办结时限内 |
---|---|---|---|---|---|
书面审查 | 无 | 无 | 否 | 无 | 无 |
办理流程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设定依据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24号,国务院令698号修订)第二十五条: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将备案情况汇总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
常见问题
无
服务承诺
- 到现场大厅次数0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