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药经营许可证

0条评价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兽药经营许可证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基本编码 000120075000 实施机关 秦都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实施机构(科)室 咸阳市秦都区行政审批服务局社会事务科 服务对象 自然人,营利法人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是否网办
法定办结时限 30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9 工作日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通办范围 全县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是否有中介服务 是否收费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申请材料和证照批文均可递送
收件人姓名 咸阳市秦都区行政审批服务局社会事务科 收件人电话 029-32000651
收件人地址 咸阳市秦都区市民服务中心三楼 邮政编码 712000
邮寄说明
到场办理原因 纸质资料审核
审批结果名称 兽药经营许可证
审批结果样本 兽药经营许可证样本

办理地点/时间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 咸阳市秦都区市民服务中心三楼(办理窗口:16号窗口)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3:0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条件

《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4号, 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 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凭兽药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农业部令2010年第3号)第八条 兽药经营企业的经营场所和仓库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一)与经营兽药相适应的货架、柜台;(二)避光、通风、照明的设施、设备;(三)与储存兽药相适应的控制温度、湿度的设施、设备;(四)防尘、防潮、防霉、防污染和防虫、防鼠、防鸟的设施、设备;(五)进行卫生清洁的设施、设备等。《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7年第3号)第十条 非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经销商应当依法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前款规定的《兽药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应当载明委托的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名称及委托销售的产品类别等内容。经营范围发生变化的,经销商应当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一条 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可以自主确定、调整经销商,并与经销商签订销售代理合同,明确代理范围等事项。第十二条 经销商只能经营所代理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兽用生物制品,不得经营未经委托的其他企业生产的兽用生物制品。经销商只能将所代理的产品销售给使用者,不得销售给其他兽药经营企业。未经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委托,兽药经营企业不得经营兽用生物制品。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必要性 受理标准 来源渠道 填报须知 样/空表下载
陕西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申请表 原件 纸质 原件1份  必要 申请人自备 1.适用范围及格式要求 1.1《陕西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申请表》(以下简称《检查验收申请表》)适用于兽药经营企业的设立、迁址和换证工作。设立指兽药经营企业首次申请《兽药经营许可证》,迁址指变更经营地址,换证指《兽药经营许可证》期满后的重新申请和换发。 1.2《检查验收申请表》由兽药经营企业填写,一式三份,并提供电子版。企业上报组织验收的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二份(含电子版),自存一份。 1.3企业必须客观真实的填写《检查验收申请表》内各项内容。 1.4《检查验收申请表》及要提交的文件资料均须用A4纸打印,标明目录及页码并按顺序装订成册。 2.封面 2.1 申请企业名称:填兽药经营企业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名称,并加盖公章。 2.2 经营地址:填兽药经营企业日常进行经营活动的详细地址,应注明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区)、县(市、区)、路(街道、社区、乡、镇)、号(村)。 2.3 法定代表人:按企业营业执照填写。 2.4 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填写企业负责申办兽药GSP检查验收的人员姓名和手机电话。 2.5 申请类别:如申请经营非国家强制免疫兽用生物制品,在兽用生物制品的“口”中打 “√”;申请经营其他兽药,在其他兽药的“口”中打“√”。 2.6 申请日期:填写企业实际申请时间,用大写数字填写,如:“二OO七年五月一日”。 3.兽药GSP检查验收申请表 3.1 企业名称:与封面企业名称一致。 3.2 开办时间:填企业营业执照上的注册时间。未取得工商注册的填写企业预先核准名称的时间。 3.3 经营地址:与封面的经营地址一致。 3.4 仓库地址:填写企业实际储存兽药的仓库地址。如企业有多个仓库,或有单独的冷库、阴凉库、常温库、特殊管理兽药专库、中转库等,需要将各个仓库的地址及邮编一并填入表中。 3.5 法定代表人:姓名应与封面一致,住址应填写该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住址,电话应填写法定代表人日常所用的手机电话。 3.6 企业负责人:填写法定代表人授权对企业进行全面经营管理的负责人的姓名、手机电话和邮箱。 3.7 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应与封面一致。 3.8 经济性质、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按表后的备注进行分类填写。 3.9 人员组成:人员总数包括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以及其他与申请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全部人员总数。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人员根据岗位职能职责确定。 3.10 兽药GSP实施情况介绍:由申请企业对实施兽药GSP的时间、实施过程、自查情况等进行总体概括和介绍,字数控制在1500字以内。 3.11 初审部门意见:本栏由负责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的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填写。对材料初审合格的企业,填写“初审合格,同意转报”;对材料初审不合格的企业,填写“初审不合格,不同意转报”。 3.12 组织验收的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意见:本栏由组织开展兽药GSP检查验收的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填写。对申报资料审查合格的企业,填写“材料审查合格,同意组织开展兽药GSP检查验收”;对申报资料审查不合格的企业,填写“材料审查不合格,不同意组织开展兽药GSP检查验收”。 4.企业人员情况 本表主要填写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其他与本企业有劳动合同关系的在岗管理、技术、检验和生产人员,包括企业负责人、企业质量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采购人员、检验人员、销售人员、保管人员、会计、司机、维修工等。企业聘请的顾问不必填写。 5.企业场所和设施设备 5.1 营业场所和辅助、办公用房:各个场所或用房的面积按产权证或租赁合同上的实际建筑面积填写。 5.2 兽药仓库:如企业只有一个仓库,其总面积按产权证或租赁合同上的实际建筑面积填写,其他各个库房的面积根据经营兽药品种和内部的实际划分情况进行填写。如有多个仓库,或有独立的冷库、阴凉库、常温库、特殊兽药专库、中转库等,应将以上仓库面积相加,得出仓库总面积。 5.3 设施设备:根据《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八条的规定,填写主要设施设备及其规格型号和数量。具有兽药检验室的,还要填写相应的检测仪器设备及其规格型号和数量。 6.需提交的文件资料 6.1 基本情况说明:包括企业概况、开办时间、经营产品、变迁来源、隶属关系或所有权性质,实施兽药GSP情况等,字数要求在500字以上。 6.2 经营场所和仓库的平面布局图:应是按比例绘制的平面图,经营场所应标注营业区、生活区、办公区、动物诊疗区等;仓库应标明合格区、不合格区、待验区、退货区等区域划分。有冷库、阴凉库、特殊管理兽药专库的,应在仓库平面布局图中标明。 6.3 经营场所和仓库的使用证明复印件:指企业经营场所和仓库的产权证、购买合同或租赁合同等使用证明。 6.4 主要设施设备及其图片和说明:由企业将填写的主要设施设备拍摄成图片,配以简要说明并装订成册。 6.5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文件:包括《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十五条要求制定的所有兽药经营质量管理文件和管理制度,并装订成册。 6.6 兽药记录样表:包括《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十六条规定的所有兽药记录样表,并装订成册。
房屋产权证明 原件 纸质 原件1份  必要 申请人自备
公司组织结构图 原件 纸质 原件1份  必要 申请人自备
兽药GSP自查报告 原件 纸质 原件1份  必要 申请人自备
公司人员情况 原件 纸质 原件1份  必要 申请人自备
经营场所平面布置图 原件 纸质 原件1份  必要 申请人自备
设施设备照片 原件 纸质 原件1份  必要 申请人自备
营业执照 原件 纸质 原件1份  必要 申请人自备

特殊环节

环节名称 所需时限 法定依据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 是否计算在法定办结时限内
书面审查
实地核查 0工作日 《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4号, 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 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凭兽药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农业部令2010年第3号)第八条 兽药经营企业的经营场所和仓库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一)与经营兽药相适应的货架、柜台;(二)避光、通风、照明的设施、设备;(三)与储存兽药相适应的控制温度、湿度的设施、设备;(四)防尘、防潮、防霉、防污染和防虫、防鼠、防鸟的设施、设备;(五)进行卫生清洁的设施、设备等。《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7年第3号)第十条 非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经销商应当依法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前款规定的《兽药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应当载明委托的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名称及委托销售的产品类别等内容。经营范围发生变化的,经销商应当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一条 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可以自主确定、调整经销商,并与经销商签订销售代理合同,明确代理范围等事项。第十二条 经销商只能经营所代理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兽用生物制品,不得经营未经委托的其他企业生产的兽用生物制品。经销商只能将所代理的产品销售给使用者,不得销售给其他兽药经营企业。未经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委托,兽药经营企业不得经营兽用生物制品。 数量限制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受理通过 受理结果 受理时限 补正或更正 补正或更正结果 补正或更正时限 不予受理
受理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达到申请条件。 其他方式 0工作日 0工作日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或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或因数量限制、政策变动等原因停止受理的。
环节名称 审查方式 审查标准 审查结果 审查时限
审查 实地核查,书面审查 0工作日
环节名称 决定公开 不公开的依据
决定 公开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4月9日国务院令第404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常见问题

服务承诺

到现场大厅次数0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29-32000661
咨询窗口:
三楼16号窗口

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
029-32000517
投诉窗口:
3002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