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迁移审批(就业人员户口迁移)
基本信息
办理地点/时间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 西长安街669号西安市长安区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窗口:受理窗口)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 西长安街669号(办理窗口:受理窗口)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 西长安街669号(办理窗口:公安窗口)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 西长安街169号西安市韦曲派出所(办理窗口:户籍室)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 建业二路与文苑中路交叉路口往西约180米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郭杜派出所(办理窗口:户籍室)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 秦岭野生动物园门口西安市御苑派出所(办理窗口:户籍室)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 常宁大街西安财经学院长安校区东门斜对面西安市常宁路派出所(办理窗口:户籍室)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 鸣犊镇法庭旁鸣犊派出所(办理窗口:户籍室)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 子午北街3号子午派出所(办理窗口:户籍室)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 秦岭野生动物园门口西安市御苑派出所(办理窗口:户籍室)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 太兴北路42号引镇派出所(办理窗口:户籍室)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 常宁路派出所(办理窗口:户籍室)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 C134县道103与十字大兆派出所(办理窗口:户籍室)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 王莽派出所王莽派出所(办理窗口:户籍室)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 甫十路与575村道交叉口西北150米杨庄派出所(办理窗口:户籍室)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 太乙宫正街151号西安市太乙宫派出所(办理窗口:户籍室)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 王曲街道王曲人民法庭西安市王曲派出所(办理窗口:户籍室)
星期一至星期天上午09:00至下午17:00(全年办公 节假日不休) 星期一至星期天上午09:00至下午17:00(全年办公 节假日不休) 星期一至星期天上午09:00至下午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下午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下午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下午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下午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下午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下午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下午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下午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下午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下午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下午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4:0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4:0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4:0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条件
凡在我市依法注册登记并正常经营的市场主体,其法定代表人、员工和个体经营者可迁入本市落户。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必要性 | 受理标准 | 来源渠道 | 填报须知 | 样/空表下载 |
---|---|---|---|---|---|---|---|---|
居民身份证 | 原件或复印件 | 纸质和电子 |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 必要 | 核对申请人提供的身份证、户口簿、工商营业执照、单位出具的入户介绍信或劳动合同、合法落户地址证明、同意落户说明、亲属关系证明、入户人员花名册等材料是否齐全。 | 由政府部门核发 | 无 | |
住所证明 | 原件或复印件 | 纸质和电子 |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 非必要 | 核对申请人提供的身份证、户口簿、工商营业执照、单位出具的入户介绍信或劳动合同、合法落户地址证明、同意落户说明、亲属关系证明、入户人员花名册等材料是否齐全。 | 由政府部门核发 | 无 | |
营业执照 | 原件 | 纸质和电子 | 原件1份 | 必要 | 核对申请人提供的身份证、户口簿、工商营业执照、单位出具的入户介绍信或劳动合同、合法落户地址证明、同意落户说明、亲属关系证明、入户人员花名册等材料是否齐全。 | 由政府部门核发 | 证件在有效期内 | |
劳动合同 | 原件 | 纸质和电子 | 原件1份 | 非必要 | 核对申请人提供的身份证、户口簿、工商营业执照、单位出具的入户介绍信或劳动合同、合法落户地址证明、同意落户说明、亲属关系证明、入户人员花名册等材料是否齐全。 | 申请人自备 | 合同在有效期内,加盖企业公章 | |
单位入户介绍信 | 原件 | 纸质和电子 | 原件1份 | 非必要 | 核对申请人提供的身份证、户口簿、工商营业执照、单位出具的入户介绍信或劳动合同、合法落户地址证明、同意落户说明、亲属关系证明、入户人员花名册等材料是否齐全。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材料在有效期内 | |
户口簿 | 原件或复印件 | 纸质或电子 | 原件1份 | 必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
纳税凭证 | 原件或复印件 | 纸质或电子 | 原件1份 | 必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特殊环节
环节名称 | 所需时限 | 法定依据 | 是否收费 | 收费依据 | 是否计算在法定办结时限内 |
---|---|---|---|---|---|
书面审查 | 无 | 无 | 否 | 无 | 无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受理通过 | 受理结果 | 受理时限 | 补正或更正 | 补正或更正结果 | 补正或更正时限 | 不予受理 |
---|---|---|---|---|---|---|---|
受理 |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达到申请条件。 | 其他方式 | 0 工作日 |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 | 其他方式 | 0 工作日 |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或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或因数量限制、政策变动等原因停止受理的。 |
环节名称 | 审查方式 | 审查标准 | 审查结果 | 审查时限 |
---|---|---|---|---|
审查 | 书面审查 | 核对申请人提供的身份证、户口簿、工商营业执照、单位出具的入户介绍信或劳动合同、合法落户地址证明、同意落户说明、亲属关系证明、入户人员花名册等材料是否齐全。 | 同意 | 0 工作日 |
环节名称 | 决定公开 | 不公开的依据 |
---|---|---|
决定 | 不公开 | 涉及个人隐私 |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主席令公布)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常见问题
无
服务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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