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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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14007001 | 实施机关 | 长武县人社局 |
实施机构(科)室 | 长武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股 | 服务对象 | 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是否网办 | 是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5 工作日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通办范围 | 全县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 |
是否有中介服务 | 无 | 是否收费 | 否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不支持 |
到场办理原因 | 1.需提交纸质申请报告原件等资料进行审核并归档;2.需核对各岗位工作职责、工作时间等信息。 | ||
审批结果名称 | 无 | ||
审批结果样本 | 无 |
办理地点/时间
陕西省咸阳市长武县 车站街79号长武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窗口:2楼202室劳动关系股)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至12:00,下午14:30至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条件
(一)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二)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必要性 | 受理标准 | 来源渠道 | 填报须知 | 样/空表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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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表 | 复印件 | 纸质 | 复印件1份 | 必要 | 符合《陕西省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办法》规定 | 由政府部门核发 | 信息真实有效,加盖公章 | |
营业执照 | 复印件 | 纸质和电子 | 复印件1份 | 必要 | 符合《陕西省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办法》要求 | 由政府部门核发 | 无 | |
法人身份证 | 复印件 | 纸质 | 复印件1份 | 必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特殊环节
环节名称 | 所需时限 | 法定依据 | 是否收费 | 收费依据 | 是否计算在法定办结时限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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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审查 | 无 | 无 | 否 | 无 | 无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受理通过 | 受理结果 | 受理时限 | 补正或更正 | 补正或更正结果 | 补正或更正时限 | 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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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达到申请条件。 | 其他方式 | 5工作日 |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 | 一次性告知书 | 5工作日 |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或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或因数量限制、政策变动等原因停止受理的。 |
环节名称 | 审查方式 | 审查标准 | 审查结果 | 审查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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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书面审查 |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达到申请条件,符合《陕西省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规定 | 向申请单位出具批复 | 3工作日 |
环节名称 | 决定公开 | 不公开的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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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公开 | 无 |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第五条:“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第七条:“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常见问题
无
服务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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