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许可新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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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食品生产许可新办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基本编码 000131023000 实施机关 金台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实施机构(科)室 市场服务股 服务对象 营利法人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是否网办
法定办结时限 20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8 工作日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通办范围 全县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办理形式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
是否有中介服务 是否收费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证照批文可递送
收件人姓名 收件人电话
收件人地址 邮政编码
邮寄说明
审批结果名称 食品生产许可证
审批结果样本 食品生产许可证样本

办理地点/时间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 大庆路66号金台市民中心(办理窗口:13号窗口)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至12:00,下午13:00至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条件

 第十二条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保健食品生产工艺有原料提取、纯化等前处理工序的,需要具备与生产的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原料前处理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必要性 受理标准 来源渠道 填报须知 样/空表下载
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复印件 纸质 复印件1份  必要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保健食品生产工艺有原料提取、纯化等前处理工序的,需要具备与生产的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原料前处理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官网下载
工艺流程图 复印件 纸质 复印件1份  必要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在陕西省食品综合监管系统提交申请以后,点击文书,下载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打印并加盖公章;根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人还需提交材料如下: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2.厂区总平面图及周边环境图。 3.生产车间布局图。 4.生产设施、设备布局图。 5.食品生产工艺流程示意图。 6.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清单。 7.申请企业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1份(包含企业对提交材料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8.申报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本人,应当提交企业《授权委托书》。 营业执照 申请人自备 纸质、电子 复印件1份 无
设施设备目录 原件和复印件 纸质和电子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必要 申请人自备
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基本情况表 原件和复印件 纸质和电子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必要 申请人自备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目录 原件 纸质 原件1份  必要 申请人自备 根据企业实际填报

特殊环节

环节名称 所需时限 法定依据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 是否计算在法定办结时限内
书面审查
实地核查 1工作日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20年1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24号公布)第二十一条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受理通过 受理结果 受理时限 补正或更正 补正或更正结果 补正或更正时限 不予受理
受理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达到申请条件。 出具受理单 1工作日 3工作日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或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或因数量限制、政策变动等原因停止受理的。
环节名称 审查方式 审查标准 审查结果 审查时限
审查 书面审查,实地核查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20年1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24号公布)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是否符合要求 6工作日
环节名称 决定公开 不公开的依据
决定 公开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常见问题

服务承诺

到现场大厅次数0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917-3236769
咨询窗口:
金台市民中心一楼16号窗口

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
0917-35200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