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
基本编码 | 610113067000 | 实施机关 | 柞水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实施机构(科)室 | 审批二股 | 服务对象 | 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是否网办 | 是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5 工作日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通办范围 | 全县,全乡(镇、街道)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 |
是否有中介服务 | 无 | 是否收费 | 否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不支持 |
到场办理原因 | 须在政务大厅备案 | ||
审批结果名称 |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 | ||
审批结果样本 |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样本 |
办理地点/时间
陕西省商洛市柞水县乾佑街道 柞水县政府西侧柞水县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窗口:审批窗口(六)B006)
夏令时: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至12:00,下午14:0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冬令时: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3:0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条件
燃气经营许可:(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二)有稳定、可靠并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设施; (四)有符合安全要求的固定经营场所; (五)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考核合格; (六)有健全的燃气经营管理体系、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七)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能力、风险承担能力和赔付能力; (八)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按照燃气企业的设施水平,供气能力、企业人员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符合条件即予许可。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一)企业法人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30万元; (二)有不小于40平方米的固定的安装、维修经营场所,配置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抢维修服务通讯工具及专用车辆;(三)有专业技术人员和安装维修人员: 1.配备4名以上有工程、经济、会计等初级以上(含初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燃气或相关专业不少于1名并具有助理工程师(含助理工程师)或技师(含技师)以上的技术职称;2.配备4名以上持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燃具安装维修《职业资格证书》的安装维修人员; (四)有安装、维修专业设备、维修工具和备品备件: 1.安装管道相匹配的混凝土钻孔设备、机械绞丝设备; 2.能直接观测燃气压力、流量,供水压力、进出水量、温度等主要检修、调试指标的专用仪器; 3.必备的常用工具、器具和维修用的零配件; 4.燃气检漏仪及泄漏浓度报警器;(五)有公开的安装、报修、抢维修工作流程及24小时值班电话; (六)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其它相关规定要求制定的作业标准,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必要性 | 受理标准 | 来源渠道 | 填报须知 | 样/空表下载 |
---|---|---|---|---|---|---|---|---|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申请表 | 原件和复印件 | 纸质 |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 必要 | 燃气经营许可:(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二)有稳定、可靠并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设施; (四)有符合安全要求的固定经营场所; (五)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考核合格; (六)有健全的燃气经营管理体系、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七)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能力、风险承担能力和赔付能力; (八)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按照燃气企业的设施水平,供气能力、企业人员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符合条件即予许可。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一)企业法人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30万元; (二)有不小于40平方米的固定的安装、维修经营场所,配置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抢维修服务通讯工具及专用车辆;(三)有专业技术人员和安装维修人员: 1.配备4名以上有工程、经济、会计等初级以上(含初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燃气或相关专业不少于1名并具有助理工程师(含助理工程师)或技师(含技师)以上的技术职称;2.配备4名以上持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燃具安装维修《职业资格证书》的安装维修人员; (四)有安装、维修专业设备、维修工具和备品备件: 1.安装管道相匹配的混凝土钻孔设备、机械绞丝设备; 2.能直接观测燃气压力、流量,供水压力、进出水量、温度等主要检修、调试指标的专用仪器; 3.必备的常用工具、器具和维修用的零配件; 4.燃气检漏仪及泄漏浓度报警器;(五)有公开的安装、报修、抢维修工作流程及24小时值班电话; (六)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其它相关规定要求制定的作业标准,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 | 申请人自备 | 一、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并对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表格内容采用宋体且不小于五号字填写,并使用A4纸打印; 三、申办企业名称应与营业执照的名称一致; 四、所填写的名称、地址应当使用全称,表格内数字使用阿拉伯数字填写,日期使用公历。 五、附报材料: (一)工程、经济、会计等初级以上(含初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其中企业技术负责人还需提交任职文件并具有燃气或相关专业助理工程师(含助理工程师)或技师(含技师)以上职称复印件各1份); (二)安装维修人员的身份证、燃具安装维修《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复印件各1份); (三)抢修、维修服务工具,专用车辆,燃气检漏仪,报警器,能直接检测燃气压力、流量、水压、水量、温度等主要检修、调试指标的专用仪器等设备的购买发票或其他资产所有证明文件(复印件各1份); (四)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复印件1份):安装维修质量保障体系(企业组织架构、职责),员工培训制度,安装、维修操作规程及验收制度,客户服务制度,24小时值班制度,安装维修服务承诺、服务标准,公开的安装、报修、抢维修工作流程及服务电话,事故应急预案。 以下材料可不提供纸质件,在申请表相应栏目填写证照号码: (五)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六)办公场所证明(企业住所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七)4名以上工程、经济、会计等初级以上(含初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和4名以上安装维修人员的社保证明(申报日期前最近三个月的社保证明,签订劳动合同未满三个月的,提供最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 |
特殊环节
环节名称 | 所需时限 | 法定依据 | 是否收费 | 收费依据 | 是否计算在法定办结时限内 |
---|---|---|---|---|---|
书面审查 | 无 | 无 | 否 | 无 | 无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受理通过 | 受理结果 | 受理时限 | 补正或更正 | 补正或更正结果 | 补正或更正时限 | 不予受理 |
---|---|---|---|---|---|---|---|
受理 |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达到申请条件。 | 其他方式 | 15工作日 |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 | 其他方式 | 15工作日 |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或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或因数量限制、政策变动等原因停止受理的。 |
环节名称 | 审查方式 | 审查标准 | 审查结果 | 审查时限 |
---|---|---|---|---|
审查 | 书面审查 | 燃气经营许可:(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二)有稳定、可靠并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设施; (四)有符合安全要求的固定经营场所; (五)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考核合格; (六)有健全的燃气经营管理体系、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七)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能力、风险承担能力和赔付能力; (八)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按照燃气企业的设施水平,供气能力、企业人员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符合条件即予许可。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一)企业法人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30万元; (二)有不小于40平方米的固定的安装、维修经营场所,配置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抢维修服务通讯工具及专用车辆;(三)有专业技术人员和安装维修人员: 1.配备4名以上有工程、经济、会计等初级以上(含初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燃气或相关专业不少于1名并具有助理工程师(含助理工程师)或技师(含技师)以上的技术职称;2.配备4名以上持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燃具安装维修《职业资格证书》的安装维修人员; (四)有安装、维修专业设备、维修工具和备品备件: 1.安装管道相匹配的混凝土钻孔设备、机械绞丝设备; 2.能直接观测燃气压力、流量,供水压力、进出水量、温度等主要检修、调试指标的专用仪器; 3.必备的常用工具、器具和维修用的零配件; 4.燃气检漏仪及泄漏浓度报警器;(五)有公开的安装、报修、抢维修工作流程及24小时值班电话; (六)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其它相关规定要求制定的作业标准,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 | 合格后发放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 | 10工作日 |
环节名称 | 决定公开 | 不公开的依据 |
---|---|---|
决定 | 公开 | 无 |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设定依据
《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应当取得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第十七条:申请燃气经营许可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的企业,应当向设区的市以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常见问题
无
服务承诺
- 到现场大厅次数0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