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核发(复审、复审换证)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核发(复审、复审换证)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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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25041002 | 实施机关 | 汉中市应急管理局 |
实施机构(科)室 | 政工法规科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是否网办 | 是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通办范围 | 全国,全省,全市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是否有中介服务 | 无 | 是否收费 | 否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申请材料和证照批文均可递送 |
收件人姓名 | 汉中市应急管理局窗口 | 收件人电话 | 0916-2109041 |
收件人地址 | 汉中市汉台区南团结街与汉宁路十字金格大厦(南团结街298号)三 层 | 邮政编码 | 723000 |
邮寄说明 | 无 | ||
审批结果名称 | 特种作业操作证 | ||
审批结果样本 | 特种作业操作证样本 |
办理地点/时间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中山街街道 南团结街与汉宁路十字金格大厦(南团结街298号)三层(办理窗口:汉中市应急管理局综合服务窗口3楼6号窗口)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下午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条件
申请人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即可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本事项、申请人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的情况,不宜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本事项。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必要性 | 受理标准 | 来源渠道 | 填报须知 | 样/空表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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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健康承诺书 | 复印件 | 纸质和电子 | 复印件1份 | 必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
陕西省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登记表 | 复印件 | 纸质和电子 | 复印件1份 | 必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特殊环节
环节名称 | 所需时限 | 法定依据 | 是否收费 | 收费依据 | 是否计算在法定办结时限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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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审查 | 无 | 无 | 否 | 无 | 无 |
实地核查 | 1工作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主席令第八十八号)第三十条;2、《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根据原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2010年5月24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63号令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的附件特种作业目录。3、《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或者委托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2018年省政府令第214号)附件2省政府决定下放或者委托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第190号; | 否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受理通过 | 受理结果 | 受理时限 | 补正或更正 | 补正或更正结果 | 补正或更正时限 | 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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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达到申请条件。 | 出具受理单 | 1工作日 |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 | 一次性告知书 | 1工作日 |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或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或因数量限制、政策变动等原因停止受理的。 |
环节名称 | 审查方式 | 审查标准 | 审查结果 | 审查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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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书面审查,实地核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主席令第八十八号)第三十条;2、《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根据原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2010年5月24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63号令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的附件特种作业目录。3、《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或者委托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2018年省政府令第214号)附件2省政府决定下放或者委托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第190号;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主席令第八十八号)第三十条;2、《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根据原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2010年5月24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63号令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的附件特种作业目录。3、《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 | 2工作日 |
环节名称 | 决定公开 | 不公开的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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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公开 | 无 |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2021年6月10日第三次修订)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0年第30号公布,2015年第80号第二次修订)第七条第一款: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持证上岗工作。
常见问题
无
服务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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