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源转让审批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放射源转让审批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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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16013000 | 实施机关 | 市生态环境局 |
实施机构(科)室 | 行政审批处 | 服务对象 | 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是否网办 | 是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当场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通办范围 | 无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是否有中介服务 | 无 | 是否收费 | 否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不支持 |
到场办理原因 | |||
审批结果名称 | 签署意见的放射源转让审批表 | ||
审批结果样本 | 签署意见的放射源转让审批表样本 |
办理地点/时间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凤城八路95号西安市政务服务中心(西厅)(办理窗口:工程建设区-03窗口,工程建设区-08窗口,工程建设区-06窗口,工程建设区-09窗口,工程建设区-10窗口,工程建设区-11窗口)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3:0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条件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五)条: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必要性 | 受理标准 | 来源渠道 | 填报须知 | 样/空表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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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源转让审批单 | 原件 | 纸质或电子 | 原件4份 | 必要 | 在系统中打印且加盖转让双方公章,一式四份。 | 官网下载 | 该材料需登录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按照系统提示及要求填写完整并提交后,在“查看”中点击“打印”自动生成,盖公章后作为附件上传到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 | |
转让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 | 原件 | 纸质或电子 | 原件1份 | 必要 | 协议要素齐全且与申请内容一致,复印件上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现场核验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性。 | 申请人自备 | 可参考空表示例或样表示例 | |
放射性同位素使用期满后的处理方案 | 原件 | 纸质或电子 | 原件1份 | 必要 | 与申请内容一致,加盖公章。 | 申请人自备 | Ⅰ类、Ⅱ类、Ⅲ类、Ⅳ类、Ⅴ类密封源使用期满后须交回生产单位或转出方(需附双方单位的回收协议),确实无法交回的可送交陕西省放射性废物收贮管理中心收贮。 非密封放射性物质转让须提交放射性废物处置方案, 处理方案必须加盖单位公章。 |
特殊环节
环节名称 | 所需时限 | 法定依据 | 是否收费 | 收费依据 | 是否计算在法定办结时限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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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审查 | 无 | 无 | 否 | 无 | 无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受理通过 | 受理结果 | 受理时限 | 补正或更正 | 补正或更正结果 | 补正或更正时限 | 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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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达到申请条件。 | 其他方式 | 0 工作日 |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 | 其他方式 | 5 工作日 |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或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或因数量限制、政策变动等原因停止受理的。 |
环节名称 | 审查方式 | 审查标准 | 审查结果 | 审查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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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书面审查 | 在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中提交了申请,资料齐全且与系统中资料一致。 | 通过或不通过 | 0 工作日 |
环节名称 | 决定公开 | 不公开的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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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公开 | 无 |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设定依据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449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二十条: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由转入单位向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要求的证明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常见问题
无
服务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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