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增加、减少证照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申请增加、减少证照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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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610123080000 | 实施机关 | 市市场监管局 |
实施机构(科)室 | 行政审批处(登记注册局) | 服务对象 | 营利法人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是否网办 | 是 |
法定办结时限 | 0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当场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通办范围 | 全国,全省,全市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是否有中介服务 | 无 | 是否收费 | 否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申请材料和证照批文均可递送 |
收件人姓名 | 市场准入区 综合窗口 | 收件人电话 | 029-86785196 |
收件人地址 | 凤城八路189号西安市政务服务中心(东厅) | 邮政编码 | 710000 |
邮寄说明 | 请确保相应的申请材料准确、完整,证照邮寄地址、联系方式准确、有效。 | ||
到场办理原因 | |||
审批结果名称 | 营业执照 | ||
审批结果样本 | 营业执照样本 |
办理地点/时间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凤城八路189号西安市政务服务中心(东厅)(办理窗口:市场准入区-A01窗口,市场准入区-A02窗口,市场准入区-A03窗口,市场准入区-A04窗口,市场准入区-A05窗口,市场准入区-A06窗口)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3:0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条件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五)条: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必要性 | 受理标准 | 来源渠道 | 填报须知 | 样/空表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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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减、补、换发证照申请书 | 原件 | 纸质 | 原件1份 | 必要 | 1申请事项是否属于受理范围;2申请资料签字、盖章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完整,所用表格是否采用规定的格式 | 申请人自备 | 可参考空表示例或样表示例 | |
营业执照 | 原件 | 纸质 | 原件1份 | 必要 | 与企业目前登记信息相符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 由政府部门核发 | 可参考空表示例或样表示例 | |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 | 原件 | 纸质 | 原件1份 | 非必要 | 申请资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完整,所用表格是否采用规定的格式。 | 申请人自备 | 常驻代表机构提交。 |
特殊环节
环节名称 | 所需时限 | 法定依据 | 是否收费 | 收费依据 | 是否计算在法定办结时限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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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审查 | 无 | 无 | 否 | 无 | 无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受理通过 | 受理结果 | 受理时限 | 补正或更正 | 补正或更正结果 | 补正或更正时限 | 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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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达到申请条件。 | 出具受理单 | 0 工作日 |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 | 一次性告知书 | 5 工作日 |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或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或因数量限制、政策变动等原因停止受理的。 |
环节名称 | 审查方式 | 审查标准 | 审查结果 | 审查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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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书面审查 | 对是否符合法定要求、法定程序、文件是否符合规范等进行审查;并进行实名认证 | 做出准予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 0 工作日 |
环节名称 | 决定公开 | 不公开的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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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公开 | 无 |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6号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坏的,市场主体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声明作废,申请补领。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7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 第四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营业执照。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损的,应当在企业登记机关指定的报刊上声明作废,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更换。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市场主体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名称、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经营者或者负责人)姓名、类型(组成形式)、注册资本(出资额)、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登记机关、成立日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市场主体可以凭电子营业执照开展经营活动。 市场主体在办理涉及营业执照记载事项变更登记或者申请注销登记时,需要在提交申请时一并缴回纸质营业执照正、副本。对于市场主体营业执照拒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的,登记机关在完成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营业执照作废。
常见问题
答:1.《增、减、补、换发证照申请书》。 2.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已领取纸质版外国(地区)企 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代表证的缴回登记证、代表证。
服务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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