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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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13002000 | 实施机关 | 省财政厅 |
实施机构(科)室 | 会计处 | 服务对象 | 营利法人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是否网办 | 是 |
法定办结时限 | 30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9 工作日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通办范围 | 全国,全省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 |
是否有中介服务 | 无 | 是否收费 | 否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不支持 |
审批结果名称 |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批复文件 | ||
审批结果样本 |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样本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批复文件样本 |
办理地点/时间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长安路街道 长安北路14号陕西省政务服务中心-服务中心(办理窗口:2-17)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3:30至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条件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十条 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执业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5名以上股东,且股东均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二)不少于人民币30万元的注册资本;(三)股东共同制定的公司章程;(四)有经营场所。第十一条 除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外,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二)成为合伙人(股东)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三)最近连续3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且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时间累计不少于10年或者取得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四)成为合伙人(股东)前3年内没有因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而被省级财政部门作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决定;(五)在境内有稳定住所,每年在境内居留不少于6个月,且最近连续居留已满5年。因受行政处罚、刑事处罚被吊销、撤销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其被吊销、撤销执业资格之前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的年限,不得计入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累计年限。第十二条 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条件,但具有相关职业资格的人员,经合伙协议约定,可以担任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履行内部特定管理职责或者从事咨询业务的合伙人,但不得担任首席合伙人和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对该会计师事务所实施控制。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必要性 | 受理标准 | 来源渠道 | 填报须知 | 样/空表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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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申请表 | 原件 | 电子 | 必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1.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应当符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十六条的要求。 2.填写内容涉及工商登记信息的,应与工商登记信息内容和表述一致。 | ||
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情况汇总表 | 原件 | 电子 | 必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1.表内各项目由会计师事务所如实填写,并与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工商登记信息等一致。 2.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中该表的“最近一次通过注协检查时间”需要由注册会计师本人在系统内更新。 | ||
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执业经历表 | 原件 | 电子 | 必要 | 无 | 官网下载 | 1.每名股东填写1份。 2.按“最近连续3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且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时间累计不少于10年”填写附件3的股东,未取得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前的审计业务经历应逐年填写,并提交所填的“参与的审计项目”项的审计工作底稿中有本人签字页的复印件,加盖该审计工作底稿存档单位公章;取得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后,填写注册后的执业经历。 3.按“取得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填写附件3的股东,首行填写注册信息,第二行起填写近5年执业经历。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 原件 | 电子 | 必要 | 无 | 由政府部门核发 | 请提交带工商水印的“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 | ||
拟在该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 | 原件 | 电子 | 必要 | 无 | 官网下载 | 如无除合伙人或股东外的其他注册会计师,请在第一行填“无”。 | ||
境外或移居境外的股东符合境内居留时间要求的证明材料 | 原件 | 电子 | 必要 | 无 | 由政府部门核发 | 说明:1.股东是境外人员或移居境外人员的,提交本项内容。 2.证明该股东符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下列条件的住所有效证明和居留时间有效证明,具体包括居留证件、出入境记录、房产证或租房协议等的复印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1)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在境内有稳定住所,每年在境内居留不少于6个月,且最近连续居留已满5年”; (2)若主任会计师是境外人员或移居境外人员的,还应满足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一项“应当在境内有稳定住所,每年在境内居留不少于6个月,且最近连续居留已满10年”。 | ||
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境外人员或移居境外人员承诺函 | 原件 | 电子 | 必要 | 无 | 官网下载 | 说明:合伙人(股东)是境外人员或移居境外人员的,提交本项内容。 | ||
合并协议 | 原件 | 电子 | 必要 | 无 | 官网下载 | 1.因合并新设会计师事务所的提交此项内容。 2.合并新设的事务所提交合并协议。 | ||
分立协议 | 原件 | 电子 | 必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1.因分立新设会计师事务所的提交此项内容。 2.分立新设的事务所提交分立协议。 |
特殊环节
环节名称 | 所需时限 | 法定依据 | 是否收费 | 收费依据 | 是否计算在法定办结时限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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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审查 | 无 | 无 | 否 | 无 | 无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受理通过 | 受理结果 | 受理时限 | 补正或更正 | 补正或更正结果 | 补正或更正时限 | 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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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达到申请条件。 | 其他方式 | 5工作日 |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 | 手机短信通知,一次性告知书 | 5工作日 |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或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或因数量限制、政策变动等原因停止受理的。 |
环节名称 | 审查方式 | 审查标准 | 审查结果 | 审查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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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书面审查 | 申请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材料齐全。公示期间无异议。 | 出具审查意见。 | 7工作日 |
环节名称 | 决定公开 | 不公开的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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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公开 | 无 |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1993年10月31日主席令第十三号,2014年8月3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五条: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第二十七条: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支机构,须经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部门批准。
常见问题
无
服务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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