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身份证丢失补领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居民身份证丢失补领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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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612006078000 | 实施机关 | 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 |
实施机构(科)室 | 户籍室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是否网办 | 否 |
法定办结时限 | 60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5 工作日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通办范围 | 全国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
是否有中介服务 | 否 | 是否收费 | 是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证照批文可递送 |
收件人姓名 | 无 | 收件人电话 | 无 |
收件人地址 | 无 | 邮政编码 | 无 |
邮寄说明 | 无 | ||
到场办理原因 | 现场核实申领人(监护人)信息,采集人像和指纹信息 | ||
审批结果名称 | 居民身份证 | ||
审批结果样本 | 居民身份证样本 |
办理地点/时间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柏树林街道 东大街8号碑林区市民中心(办理窗口:B08,2号,B05)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东大街8号碑林区市民中心一楼公安户政窗口(办理窗口:各派出所户籍室)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建国五巷甲字59号碑林公安分局和平路派出所(办理窗口:户籍室)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东关南街大新巷16号东关南街派出所(办理窗口:户籍室)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庙子巷8号西安市长乐坊派出所(办理窗口:户籍室)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文治路与兴庆路交叉路口往东约110米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兴庆路派出所(办理窗口:户籍室)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文艺北路56号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文艺路派出所(办理窗口:户籍室)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西木头市77号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南大街派出所(办理窗口:户籍室)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马坊门8号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南院门派出所(办理窗口:户籍室)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红缨路146号西安市红缨路派出所(办理窗口:户籍室)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安居巷12号西安市柏树林派出所(办理窗口:户籍室)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草场坡3号西安市长安路派出所(办理窗口:户籍室)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韩森路西段11号紫落澜庭小区2号楼一楼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金花路派出所(办理窗口:户籍室)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大学南路70号老八米线(大学南路店)附近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太白路派出所(办理窗口:户籍室)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建东街东延伸段乐居场A4区西侧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太乙路派出所(办理窗口:户籍室)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文艺南路28号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建设路派出所(办理窗口:户籍室)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3:0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下午17:00(法定节假日正常上班)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4:00至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下午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下午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下午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下午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下午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下午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下午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下午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下午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下午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下午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下午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下午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条件
居民身份证丢失补领的,应当由本人携带居民户口簿,到居民身份证受理点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申请前先进行挂失申报。未满16周岁公民的,监护人应当陪同。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必要性 | 受理标准 | 来源渠道 | 填报须知 | 样/空表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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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簿 | 原件 | 纸质 | 原件1份 | 必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可参考空表示例或样表示例 |
特殊环节
办理流程
收费标准
1、
费用名称:
居民身份证丢失补领收费依据:
按照《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22号)收费标准:
居民身份证丢失补领,每证40元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一条 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应当申请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第十二条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
常见问题
无
服务承诺
- 到现场大厅次数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