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换届登记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社会团体换届登记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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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11001000 | 实施机关 | 榆林市审批局 |
实施机构(科)室 | 社保民政科 | 服务对象 | 非营利法人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是否网办 | 是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0 工作日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通办范围 | 全市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网上办理 |
是否有中介服务 | 无 | 是否收费 | 否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证照批文可递送 |
收件人姓名 | 无 | 收件人电话 | 无 |
收件人地址 | 无 | 邮政编码 | 无 |
邮寄说明 | 无 | ||
到场办理原因 | 纸质材料需现场提交 | ||
审批结果名称 |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 ||
审批结果样本 |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样本 |
办理地点/时间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航宇路街道 市民大厦(办理窗口:三楼E区13号窗口)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3:0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条件
社会团体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登记包括名称、住所、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活动资金和业务主管单位的变更。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必要性 | 受理标准 | 来源渠道 | 填报须知 | 样/空表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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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书 | 原件 | 纸质 | 原件1份 | 必要 | 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社团须经业务主管单位盖章确认 | 官网下载 | 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社团须经业务主管单位盖章确认 | |
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 | 原件 | 纸质 | 原件1份 | 必要 | 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社团须经业务主管单位盖章确认 | 官网下载 | 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社团须经业务主管单位盖章确认 | |
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 原件 | 纸质 | 原件1份 | 必要 | 原件、真实、有效。 | 官网下载 | 原件、真实、有效。 | |
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 | 原件 | 纸质 | 原件1份 | 必要 | 真实、有效。 | 官网下载 | 真实、有效。 | |
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及管理制度备案表 | 原件 | 纸质 | 原件1份 | 必要 | 真实、有效。 | 官网下载 | 真实、有效。 | |
常务理事会名册、负责人名单 | 原件 | 纸质 | 原件1份 | 必要 | 材料内容正确、完善,且加盖相应公章。 | 官网下载 | 材料真实、有效,内容正确,加盖相应公章。 | |
审计报告 | 原件 | 纸质 | 原件1份 | 必要 | 真实、有效。 | 申请人自备 | 真实、有效。 | |
上一届理事会工作报告 | 原件 | 纸质 | 原件1份 | 必要 | 真实有效。 | 申请人自备 | 真实有效。 | |
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纪要 | 原件 | 纸质 | 原件1份 | 必要 | 会议纪要必须能说明会议召开的合法性与每项决议通过的有效性 | 申请人自备 | 会议纪要必须能说明会议召开的合法性与每项决议通过的有效性 | |
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后的新章程 | 原件 | 纸质 | 原件1份 | 必要 | 按照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制定 | 官网下载 | 按照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制定 | |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 | 原件 | 纸质 | 原件1份 | 必要 | 材料内容真实,信息正确,符合受理条件。 | 申请人自备 | 材料内容真实,信息正确,加盖公章准确。 | |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 原件 | 纸质 | 原件1份 | 必要 | 原件、真实、有效。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真实、有效。 | |
换届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详细议程 | 原件 | 纸质 | 原件1份 | 必要 | 真实、有效。 | 官网下载 | 真实、有效。 | |
社会团体办事机构备案表 | 原件 | 纸质 | 原件1份 | 必要 | 真实、有效。 | 官网下载 | 真实、有效。 |
特殊环节
环节名称 | 所需时限 | 法定依据 | 是否收费 | 收费依据 | 是否计算在法定办结时限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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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审查 | 无 | 无 | 否 | 无 | 无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受理通过 | 受理结果 | 受理时限 | 补正或更正 | 补正或更正结果 | 补正或更正时限 | 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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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达到申请条件。 | 出具受理单 | 2工作日 |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 | 一次性告知书 | 3工作日 |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或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或因数量限制、政策变动等原因停止受理的。 |
环节名称 | 审查方式 | 审查标准 | 审查结果 | 审查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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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书面审查,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和集体审查 | 审查申请人提供的书面材料;现场查看申请变更的社会团体办公场所及开办资金;听取业务主管单位相关意见。 | 出具审查意见。 | 2工作日 |
环节名称 | 决定公开 | 不公开的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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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公开 | 无 |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条第一款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2016年2月6日经《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自行解散的;(三)分立、合并的;(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常见问题
无
服务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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