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新生儿)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新生儿)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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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2036110003 | 实施机关 | 莲湖区医保局 |
实施机构(科)室 | 户籍地社区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是否网办 | 是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当场 |
数量限制 | 1 | 通办范围 | 无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 |
是否有中介服务 | 否 | 是否收费 | 否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不支持 |
到场办理原因 | |||
审批结果名称 | 无 | ||
审批结果样本 | 无 |
办理地点/时间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桃园路街道 大土门20号开远半岛7号楼莲湖区市民中心(办理窗口:户籍地社区党群服务中心)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下午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条件
省各统筹区域内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人员
申报材料
特殊环节
办理流程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常见问题
答:(1)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新生儿出生 90 天内由监护人在 新生儿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医保经办部门办理参保登记,缴纳出 生当年医疗保险费,待遇享受期为出生之日起至出生当年 12 月 31 日;新生儿出生当年未在 90 天内缴纳出生当年医疗保险费, 当年内可按照全省统一规定的个人缴费标准参保缴费,缴费完成 后,待遇享受期为出生当年缴费的次月起至 12 月 31 日。 (2)新生儿出生日期距离当年 12 月 31 日不足 90 天,如享 受出生当年医保待遇,须在出生后 90 天内缴纳出生当年医疗保 险费,待遇享受期为出生之日至当年 12 月 31 日;如享受出生次 年医保待遇,须在出生后 90 天内缴纳出生次年医疗保险费,待 遇享受期为次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未在 90 天内缴纳相应 年度医疗保险费,不能享受对应年度的医保待遇。 (3)新生儿出生后死亡的,且监护人在其出生之日起 90 天 内为其参保缴费的,出生后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政策规定予以报 销。
服务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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