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账户封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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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职工账户封存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基本编码 612013045000 实施机关 西安住房公积金中心
实施机构(科)室 西安市碑林区振兴路137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事大厅 服务对象 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特别法人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是否网办
法定办结时限 3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当场
数量限制 通办范围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是否有中介服务 是否收费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不支持
到场办理原因
审批结果名称
审批结果样本

办理地点/时间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振兴路137号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事大厅(办理窗口:综合窗口)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凤城八路189号西安市政务服务中心(东厅)(办理窗口:市场准入区-A10窗口,市场准入区-A09窗口,市场准入区-A11窗口)


夏令时: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4:0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冬令时: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3:0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3:0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条件

1、单位破产、撤销或解散,职工调出、辞职、退休等情况,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单位应自中断工资关系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封存手续,不再为其缴存公积金。 2、职工封存账户恢复缴存或调入现单位的,单位应从发放工资之日起办理职工账户启封手续,重新核定职工缴存基数及月缴存额后,继续为其缴存公积金。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必要性 受理标准 来源渠道 填报须知 样/空表下载
身份证 原件 纸质 原件1份  必要 申请人身份证信息应与公积金系统保持一致 由政府部门核发 可参考空表示例或样表示例
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状态变更(封存)清册 原件 纸质和电子 原件2份  必要 1、《缴存人状态变更(启封)清册》或《缴存人状态变更(封存)清册》纸质版及电子版(一式两份,加盖财务公章); 2、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3、《缴存人状态变更(启封)清册》或《缴存人状态变更(封存)清册》涉及职工人数在5人及其以上的,单位应提供电子版清册。要件资料齐全,表格填写准确规范,经办人身份证信息与公积金系统登记信息一致。 官网下载 1、职工账户封存后,可办理公积金补缴、转移或销户提取等业务;零余额职工账户不允许封存或转移。2、单位误封存职工账户的,需及时办理职工账户启封手续;单位误启封职工账户的,需及时办理职工账户封存手续。

特殊环节

办理流程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设定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第十四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第十五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第三十六条 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


常见问题

服务承诺

到现场大厅次数0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12329
咨询窗口:
综合窗口-市场准入区-A10窗口-市场准入区-A11窗口

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
029-89650826
投诉窗口:
西安市碑林区振兴路137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接待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