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行的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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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典当行的设立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基本编码 000155001000 实施机关 省地方金融管理局
实施机构(科)室 地方金融监管处 服务对象 营利法人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是否网办
法定办结时限 90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80 工作日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通办范围 全省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办理形式 网上办理
是否有中介服务 是否收费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不支持
到场办理原因 第一次递交申请资料,第二次取证
审批结果名称 典当经营许可证
审批结果样本 典当经营许可证样本

办理地点/时间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 东新街新城大院陕西省省政府大楼(办理窗口:8011)


夏令时: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5:00至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7月1日-8月30日) 冬令时: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4:00至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1月1日-6月30日 9月1日-12月30日)

申请条件

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必要性 受理标准 来源渠道 填报须知 样/空表下载
典当行章程 原件和复印件 纸质和电子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必要 申请人自备
营业场所产权证明 原件和复印件 纸质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必要 申请人自备
设立典当行可行性报告 原件和复印件 纸质和电子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必要 申请人自备
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典当公司拟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拟任典当行董事、监事、经理、财务负责人)非公务员的证明 原件和复印件 纸质和电子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必要 申请人自备 按照陕西省典当行设立审批指南规定太保
具备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 原件和复印件 纸质和电子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必要 申请人自备
股东合规经营承诺书 原件和复印件 纸质和电子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必要 申请人自备
法人股东出资能力证明 原件和复印件 纸质和电子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必要 申请人自备
国有资产相关管理部门关于国有资本投资典当行的承诺函 原件和复印件 纸质和电子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必要 申请人自备
法人股东连续2个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会计报表附注及附属明细表,每页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原件和复印件 纸质和电子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必要 申请人自备
法人股东的市场监管登记基本情况表 原件和复印件 纸质和电子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必要 申请人自备
典当机构股东出资协议 原件和复印件 纸质和电子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必要 申请人自备
上市公司投资典当行的承诺函 原件和复印件 纸质和电子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必要 申请人自备
两个会计年度税收完税证明 原件和复印件 纸质和电子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必要 申请人自备
开业承诺书 原件和复印件 纸质和电子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必要 申请人自备
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典当公司拟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拟任典当行董事、监事、经理、财务负责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原件和复印件 纸质和电子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必要 申请人自备
典当行内部管理制度 原件和复印件 纸质和电子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必要 典当管理办法 申请人自备
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典当公司拟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拟任典当行董事、监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个人信用报告 原件和复印件 纸质和电子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必要 申请人自备
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典当公司拟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拟任典当行董事、监事、经理、财务负责人)基本信息表 原件和复印件 纸质和电子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必要 申请人自备
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典当公司拟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拟任典当行董事、监事、经理、财务负责人)无故意犯罪记录承诺书 原件和复印件 纸质和电子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必要 申请人自备
设立典当行的请示 原件和复印件 纸质和电子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必要 申请人自备 按照典当行审批工作指南要求
企业网上预审通知书 原件和复印件 纸质和电子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必要 申请人自备

特殊环节

环节名称 所需时限 法定依据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 是否计算在法定办结时限内
书面审查
实地核查 30工作日 依据典当管理办法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受理通过 受理结果 受理时限 补正或更正 补正或更正结果 补正或更正时限 不予受理
受理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达到申请条件。 出具受理单 0工作日 0工作日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或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或因数量限制、政策变动等原因停止受理的。
环节名称 审查方式 审查标准 审查结果 审查时限
审查 书面审查,实地核查 根据典当管理办法要求 合格或不合格 30工作日
环节名称 决定公开 不公开的依据
决定 公开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设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81项:予以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包括“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第28项“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实施机关由中央有关部门调整为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及中央有关文件精神。 该项审批项目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组织实施。


常见问题

服务承诺

到现场大厅次数2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29-63919967

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
029-872931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