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章刻制备案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印章刻制备案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
基本编码 | 612006054000 | 实施机关 | 市公安局经开分局 |
实施机构(科)室 | 治安管理大队 | 服务对象 | 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特别法人,自然人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是否网办 | 否 |
法定办结时限 | 1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当场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通办范围 | 无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
是否有中介服务 | 否 | 是否收费 | 否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不支持 |
到场办理原因 | 现场领取结果 | ||
审批结果名称 | 无 | ||
审批结果样本 | 无 |
办理地点/时间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明光路166号凯瑞大厦f座1-3层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窗口:公安经开分局)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张家堡街道 文景路132号西安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办理窗口:治安管理大队服务窗口)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3:0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4:00至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条件
公章刻制经营者应当核验刻制公章的证明材料,采集用章单位、公章刻制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并应当在刻制公章后1日内,将用章单位、公章刻制申请人等基本信息及印模、刻制公章的证明材料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必要性 | 受理标准 | 来源渠道 | 填报须知 | 样/空表下载 |
---|---|---|---|---|---|---|---|---|
营业执照 | 原件或复印件 | 纸质 |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 非必要 | 提供材料必须是真实的、合法的。 | 由政府部门核发 | 申请人需提供真实、有效和准确的《营业执照》原件或复印件。复印件应清晰可辩,并且与原件一致。 | |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 原件或复印件 | 纸质 |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 非必要 | 提供材料必须是真实的、合法的。 | 由政府部门核发 | 申请人需提供真实、有效和准确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原件或复印件。复印件应清晰可辩,并且与原件一致。 | |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 原件或复印件 | 纸质 |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 非必要 | 提供材料必须是真实的、合法的。 | 由政府部门核发 | 申请人需提供真实、有效和准确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原件或复印件。复印件应清晰可辩,并且与原件一致。 |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 原件或复印件 | 纸质 |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 非必要 | 提供材料必须是真实的、合法的。 | 由政府部门核发 | 申请人需提供真实、有效和准确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书》原件或复印件。复印件应清晰可辩,并且与原件一致。 | |
居民身份证 | 原件或复印件 | 纸质 |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 必要 | 提供材料真实有效、复印件清晰可辨。 | 由政府部门核发 | 申请人需提供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如果委托或授权他人办理,则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或《介绍信》及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 | |
经办人居民身份证 | 原件或复印件 | 纸质 |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 非必要 | 提供材料真实有效、复印件清晰可辨。 | 由政府部门核发 | 经办人需提供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如果委托或授权他人办理,则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 | |
授权委托书 | 原件 | 纸质 | 原件1份 | 非必要 | 委托书明确列明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委托人必须亲自签署授权委托书,并加盖企业公章或法人签字、按手印确认。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可提供授权委托书或介绍信。 | |
介绍信 | 原件 | 纸质 | 原件1份 | 非必要 | 介绍信加盖公章或法人签字、按手印确认。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可提供授权委托书或介绍信。 |
特殊环节
办理流程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设定依据
《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 第五条 凡经营印铸刻字业者,均须遵守下列事项: 一、公章刻制经营者应当核验刻制公章的证明材料,采集用章单位、公章刻制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并应当在刻制公章后1日内,将用章单位、公章刻制申请人等基本信息及印模、刻制公章的证明材料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二、凡经营印铸刻字业者,均需备制营业登记簿,以备查验。属本条第一款规定之各印制品,承制者一律不准留样,不准仿制,或私自翻印。 三、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迅速报告当地人民公安机关: 1.伪造或仿造布告、护照、委任状、袖章、符号、胸章、证券及各机关之文件等。 2.私自定制各机关、团体、学校、公营企业之钢印、火印、徽章、证明、号牌或仿制者。 3.遇有定制非法之团体、机关戳记、印件、徽章或仿制者。 4.印制反对人民民主、生产建设及宣传封建等各种反动印刷品者。 四、凡印刷铸刻本条第三款所规定之各项物品者,除没收其原料及成品外,得按照情节之轻重,予以惩处。 五、对人民公安机关之执行检查职务人员,应予协助进行。
常见问题
无
服务承诺
- 到现场大厅次数1次